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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集体经济曾是我国GDP增长和增加就业的第一推动力量。海尔、春兰等一大批名企在那时崛起。而在最近10年间,“集体”的增速已远比国企还低,就业人数也在急剧减少……
副省长说:没有什么集体!
今年12月1日,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10周年纪念日。曾经红红火火、支撑起中国经济半壁江山的集体经济(包括乡镇企业)的命运,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
过去10年,集体经济无论是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是绝对规模,都每况愈下。一个不完整的数字是,集体企业的职工总数已经从1995年的3076万人下降到了1999年的1652万人。
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对集体经济关注度的下降。城镇集体企业的归口管理机构现在仅仅是国家经贸委下面的中小企业司。研究“集体经济”也早不是什么“显学”,少数几位专家学者都已经年过半百。《条例》出台10年了,再没有任何新的或者补充性的法律法规文件问世。
在不少地方的领导眼中,“集体”已经被视为一种落后的所有制形式。有报载,某省常务副省长听到一市长汇报“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当即训斥:“你懂不懂?现在只有国有、私有之分,就没有集体之说。”
在市场竞争中,集体经济实际上处于被两面夹攻的境地。一方面,它得不到政府对国企解困那样的高度关怀;另一面,它又缺乏股份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那样的灵活机制。
原国家轻工业局局长、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主任陈士能一针见血地指出,集体企业的病是“二国营体制”带来的。企业的产权主体模糊,没有落实到人;政企合一,凡事都是上级说了算;产权组成封闭,影响外来股东的进入;治理结构中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缺乏界定,缺乏约束制衡机制。
陈士能认为,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大势所趋。以轻工集体工业企业为例,10年来,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总数减少了48.2%,多元投资主体的总数迅速增加,1998年与1996年相比,年平均增长近70%。另据2000年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向100多个县级以上联社所属企业的调查,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数为总数的78%。
陈士能念念不忘的是青岛海尔、合肥荣事达、广东科龙等这些优秀企业的“集体”出身。现在海尔已经完成了公司制的改造,荣事达成了一家被外方控制的合资公司,而科龙在经历了一系列产权动荡后,镇政府刚刚将手中的股权售予一家私企。类似的还有四通、春兰等等。
“无论是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率,还是从维护集体劳动者的财产权利着想,集体企业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而且刻不容缓。集体企业需要的是脱胎换骨的改制,而不是在集体经济基本框架不动情况下的修修补补。”
———众多集体经济人士在今年9月召开的“改革集体经济发展合作经济研讨会”上大声疾呼。
摆脱“婆婆”,须经“婆婆”签字
然而对于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而言,改制还是件可望而不可即的事情。办不好没人管你,办好了人家就卡着你。
根据现行规定,改制要到工商局去进行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但是变更登记时又有规定,需要上级“主办单位”、“挂靠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盖章同意。而一般效益好的企业,“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都抓在手里不放,一心想把他们当成单位或者机关的小金库,不许其改制。
从本报这两年陆续披露的一些案例看,有的是“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强行把不听话的厂长经理给换掉,明目张胆地侵犯集体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有的是地方政府越俎代庖,侵犯集体企业改制的自主权,未经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就任意决定企业改制方案,甚至将产权转让收入用于地方财政开支。
“集体企业改制的障碍一定要去掉。至于改制后是哪种企业制度、企业形式,应由企业自己去选择,外部不要去干预它,给它一条出路。”中国社科院经济所退休研究员唐宗火昆说。
“集体经济”的所有制含义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这并不表明某家100个“劳动群众”共同拥有的企业,每个职工平均拥有1%的股份。有关法规曾规定,“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才能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前提是“集资”但是“自愿放弃所有权”。
无怪乎专家们认为,集体制经济组织产权易受侵犯的风险,是制度结构本身的不稳定性造成的。
《条例》的能与不能
迄今为止,《条例》仍是集体企业能够用来维权的惟一行政法规。如《条例》规定,集体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厂长、经理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聘任或罢免;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由企业自主确定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等等。
在河南新乡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得到了当地人大常委会的支持。该市人大常委会曾经专门做了个执法检查,检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贯彻情况。在沈阳,市政府里面有个集体经济办公室,市政府赋予其一个权力:凡是集体企业发生什么问题都可以反映到它这儿来,然后,它向市领导说,市领导再在各部门之间搞协调。协调的结果是:各个部门不再把集体企业收归自己了,集体企业改革该怎么改就怎么改,有出路了。因此,集体经济办公室成了沈阳集体企业的有效代言人。
但专家坦陈,这样的地方太少,《条例》的贯彻并不彻底。不但很多企业不懂得用《条例》保护自己,而且《条例》的有些规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单靠《条例》也解决不了制度上的风险。
有关部门希望通过修改《条例》来进一步推动集体经济的改革。但唐宗火昆给泼了冷水:“法律法规可以把制度已经形成的东西确定下来,但是它不可能跟制度对立,也不可能改变制度。《条例》有应该改的地方,但很多是制度上的缺陷,《条例》没法改,改了也没用,改了就不是关于集体企业的《条例》了。”
专家们建议,可以通过一些归口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来缓解这种矛盾,使集体企业改制和受到侵权损害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容易。这个是可以做到的。比如对《条例》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要指定监督落实的措施。建议取消集体企业改制时在工商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须经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盖章同意”的规定,确保集体企业改制的自主权。对已经进行清产核资完成了产权界定的集体企业,要确保产权界定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不许任何部门或机构任意将集体企业的资产宣布为国有资产。要明确规定,非经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工商局不得办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朱镕基总理最近在接见出席全国轻工集体企业第五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时指出,轻工集体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在今后我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也一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他强调,各级政府要把轻工集体企业办成职工和社员自己的企业。
把集体企业办成真正属于职工自己的企业,这才是其前途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