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于近日出台并开始试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规范和约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此举是为了预防和避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不准、程序不当等问题,提高案件处理的准确性,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
税务案件审理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以往所有税务案件审理与选案、检查、执行等工作都由税务局内部单个部门完成。广东国税局出台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要交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审理委员会设在省及各市、县(区)国税局,由局领导及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初审等工作。
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对受理案件有权作出同意拟处理意见、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直接做出审理结论等决定。办法要求,每年经各级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不低于本级上年案发数的10%。因偷、骗税、逃避追缴欠税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性质严重、案情复杂、争议程度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案件,不论涉案税额大小,均作为重大税务案件,由各级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其他案件是否审理,由各级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税额大小自行确定,但不应低于最低标准。其中,省级、地级市和县(区)级的最低标准分别为500万、50万和10万元。为了提高审案效率,办法限定初审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40天。
据介绍,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可以更有力地保障纳税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