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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券商委托理财一直是市场中的焦点问题,如何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即是资本市场中的重要课题,也是券商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市场背景因素。可是,由于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在券商委托理财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像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券商资格问题、委托人的资格问题、受托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委托双方的利益公正问题。值得庆幸的是,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券商委托理财业务明确做出了规定和执行标准。
我们注意到,《通知》中对于接受委托理财业务的券商规定:必须在获取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资格后,方可开展理财业务。从目前券商的理财业务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规定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大部分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券商都是综合类券商,业务操作中也能遵守《通知》中关于受托人其它相应规定,且这一部分券商在委托理财规模相对于不符合受托人资格规定的券商,其规模要大的多。因此,对于《通知》中关于从2002年1月1日,未获得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不再接受新的委托,以及从明年7月1日起,未获资格的券商不得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其对目前市场中参与委托理财业务的券商影响较小。
而关于引人注目的委托人资格,虽然《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非银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可作为委托人,但关于银行资金是否可以直接或间接流入股市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表示。银行资金流入股市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前期市场规范银行违规资金流入股市,但何为“违规”资金?是否“合规”资金就可以流入股市?市场人士对此一直争论不休,而《通知》中就这一问题讲的比较模糊。虽然《通知》中也谈到委托人须确保委托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并要求委托人就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但究竟如何区分委托人的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以及如何处罚违规等均没有明确表示。因此,对于以后可能出台的相关规定也是市场注目的焦点。这一条规定也对投资者就该问题对股市的影响产生了心理上的压力,从当日盘中表现来看,不能说没有受到影响。
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直是委托理财业务中的敏感话题。《通知》中就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为防范券商的理财风险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同时,从另一方面也杜绝了券商为争取理财业务而采取的风险较大的利益承诺竞争,也让一些冒险从事投机的委托人打消了委托理财的念头,对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降低市场的波动风险也起到了较好的作用。而全部受托投资持有一家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也是为防止利用委托理财资金操纵股价所作的规定,这条规定从长期来看是可以降低委托理财的运作风险。不过,从短期来看,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资金面上都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
今后,券商的委托理财将在“阳光”下规范进行,以前那些不合规的作法将行不通了,委托理财对于委托人来说也不再是无风险生意,委托资金怎么使用,如何提高使用效率将是委托人和受托券商面临的重要课题。(上证联 陶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