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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东京回合中制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又称许可证守则,是东京回合的成果之一。由于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是与总协定相互独立的一项协议,对已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各国政府生效。所以,接受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国家不多,到乌拉圭回合时只有23国在协议上签字,其中包括4个发展中国家。
协议主要由序言和5个条款构成。第1条总则、第2条进口自动许可证、第3条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第4条机构、协商和争端解决、第5条最后条款。
(1)进口许可证协议的主要目标。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实现关贸总协定的目标,考虑到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和金融方面的需要,可以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是进口许可证不得用来限制贸易,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使用进口许可证必须简化管理程序和做法,具有透明度,并确保这些程序和做法公平合理地运用和履行,并要设立一个协商机构,迅速、有效、公平地解决本协议所发生的争端。
(2)进口许可证协议的基本原则。协议中的进口许可证是指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需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或其他单证(海关要求的单证除外),作为进口到该进口国海关管辖区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管理程序。
在实施进口许可证程序过程中不应有所偏袒,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要尽快公布实施进口许可证申请程序的规则和有关资料,包括申请资格、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申请表格和程序应尽量简便,应给申请者以合理的时间。应使申请者在各种情况下都只和一个行政部门打交道。在外汇的取得上,许可证持有者应与不需要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待遇相同。为了保证把许可的进口变为现实的进口,不能吹毛求疵,即书面材料上的小错或价值、数量上的细微差别以及运输和装船过程出现的误差不得成为拒绝发放许可证的理由。另外,协议还说明了任何个人或公司,只要有资格从事特定的进口业务就同样有资格申请进口许可证,不论是自动还是非自动的。
关于安全的例外,适用于关贸总协定第21条的规定,本协议各项规定不许任何一个缔约方泄露有碍法律实施、违背政府利益、妨害某些政府企业或私人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3)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规定。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免费核准申请的进口许可证。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如果未找到其他更适当的程序时,可以继续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是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不得限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货物进口,自动许可证的申请可以在货物报关前的任何时候提出,接到许可证申请后,应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予以核准。在适用本部分的规定时,发展中国家有权延长两年适用。
(4)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规定。非自动许可证主要涉及到配额及其他限制的问题,在发放许可证的程序和做法上除了本身的限制作用外,不得对进口贸易有其他限制作用。
实施程序要保持透明度,应向有关缔约国提供各项限制管理、最近时期发放的进口许可证、许可证在供应国间的分配情况以及属于进口许可证范围的进口产品统计数字等有关资料,以及限额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的适用日期、配额的分配等资料。
办理申请的期限要尽可能短些,不应阻止对配额的充分利用,许可证的有效期应能满足包括那些远距离进口货物运输的需要,许可证的发放应按正常进口货物量的大小发给,同时还规定,如果进口的配额未在主要供应国之间分配,许可证持有者可以自由决定从何地购买所需进口的外国货物。
如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未获得批准,要将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果不服,有权根据进口国的国内立法和程序提出上诉或要求审查。
对发展中国家进口商申请许可证要给予特别考虑。缔约各国在接到请求时,应提供有关需领取进口许可证的产品的统计资料,在这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即不应由此给他们带来额外的行政负担。应确保合理地向新进口商发放许可证,尤其要考虑到原产地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商。
(5)机构、协商和争端解决。协议第4条要求设立一个进口许可证委员会,由每一缔约方代表组成,负责处理协议和各项事宜,如有必要应及时开会,提供磋商机会。有关协商和争端的解决,适用于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程序。
(6)接受、加入、保留、生效、国家立法以及审查等。第5条规定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可接受本协议的对象包括各总协定缔约国和欧共体、临时加入总协定的各国政府以及非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单独关税领域等。根据第5条第4款规定,“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各国政府,应保证在不迟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使其本国的法律、规章和行政手续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国内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行政手续发生变化要通知进口许可证委员会。
签字国可以退出协议。第5条第7款规定,退出应于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有关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60天生效。进口许可证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至少每2年开一次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会议,审查执行情况,并把审查期间的发展情况通知关贸总协定缔约国。
(二)乌拉圭回合的进口许可证谈判成果
东京回合中制定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与关贸总协定相互独立的,对已接受或加入该快议的各国政府生效。所以,接受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国家不多,到乌拉圭回合时,继续把进口许可证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之一,对东京回合制定的进口许可证协议进行了修改,通过了进口许可证协议。协议主要由序言、第1条总则、第2条进口自动许可证、第3条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第4条机构、第5条通知、第6条协商和争端解决、第7条复查、第8条最后条款组成。从东京回合进口许可证协议的5条扩展为8条。
(1)进口许可证协议的主要目标。在保留原协议目标的同时,又重申运用进口许可证是要实施根据关贸总协定相关规定而采取的那些措施,关贸总协定的各项规定同样适用进口许可证程序,使用进口许可证不能有悻于关贸总协定的各项原则和义务。强调进口许可证,尤其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以公开而又可预见的方式行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行政管理程序以及行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必要的相关措施,不应成为行政管理上的一种负担。
(2)进口许可证协议的基本原则。协议中的进口许可证是指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需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或其他单证(海关要求的单证除外),作为进口到该进口国海关管辖区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管理程序。
进口许可证协议的基本原则除了保留原协议的基本原则外,对申请期限以及减少申请人同过多的行政管理机构交涉等问题追加了新的规定。
原协议第四条第6款规定,“申请手续和展期手续(若适用)应尽可能简化。申请人只能向上述第4款规则中预先规定的与申请有关的一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允许申请人有一个合理的申请期限,当确有必要向一个以上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这些机构应尽可能控制在最小数目内”。现协议修改为:“申请手续和展期手续(若适用)应尽可能简化。应当给予申请人递交许可证申请书的一段合理期限,若有截止日期,该合理期限应不少于21天,若在此期限内许可证申请书数量不足时,应按规定延长此期限,申请人只能同与申请有关的某一个行政管理机关交涉,若申请人确实非得与一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接触时,这类机关以三个为限”。为了简化申请手续和展期手续,现协议追加了“合理期限应不少于21天”,“这类机关以三个为限”的规定。
(3)现协定在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方面没有变更,在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方面,除了保留原协议的基本规定外,又对第3条第7款“处理申请的期限应尽可能短些”进行了修改,第3条第5款(b)项规定,“若申请书已被列入考虑范围并被接受时,按先到先办的原则办理,办理申请书的过程不应超过30天,若考虑同时一并办理所有的申请时,办理的时间不应超过60天,若因超越进口成员方管理权限等原因以致无法办理申请者除外,后一种办理申请的时间应认为是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日算起”,对处理申请的期限追加了具体期限日期。
(4)机构、协商和争端解决方面没有变更,增加了第5条通知条款。该条规定,“制定申请许可证程序,或者对手续作出任何变动的各成员方,应当在60天内将公布的这些内容通知委员会”,在制定或者变动进口许可证手续时,要通知许可证委员会,通知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①须办理许可证手续的产品清单;
②申请许可证资格资料的联系地点;
③接受申请书的某个(或某几个)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
④公布许可证手续的名称和日期;
⑤遵照本协定规定的定义,写明许可证手续是自动的还是非自动的;
⑥若是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写明其行政管理目的;
⑦若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写明通过许可证手续正在施行的贸易措施的内容;
⑧写明许可证手续可预测的期限,若不可能作出预测,写明无法提供这种资料的理由。
(5)复查方面,原协议规定由许可证委员会负责协定实施情况的审查,现协定还追加了“进口许可证调查表”的规定,成员方应及时承担而又完整无缺地完成一年一次的进口许可证调查表的填报任务,根据填报的调查表进行复查。
(6)最后条款取消了原协定的接受、加入、保留以及生效等规定。乌拉圭回合通过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是一揽子接受的多边贸易协定之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都要接受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所以原协定的接受、加入、保留以及生效等现定就没有必要了。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必须保证本国的法律、规章和行政管理程序同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保持一致。(其余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