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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定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协定除了前言,由第1部分定义与适用范围,第2部分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第3部分通知,审查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4部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以及附录1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附件2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这样4个部分2个附录所组成。
(1)原产地规则的宗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增长和自由化,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以增强关贸总协定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进一步实现关贸总协定的目标。明确的、可预知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本身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妨碍,倒是能保护缔约国所享有的各项利益。要通过公正的、透明的、可预知的、稳定的和无歧视的方式制定并实施原产地规则,建立一个协商机构及工作程序,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在原产地规则协定方面发生的争端。
(2)到原产地认定基准的统一工作完成的过渡时期内,缔约国要保证遵守原产地适用的纪律,在协议第2条对过渡时期原产地的纪律作了如下规定:
①制定规则要有透明度。从保证可能预见性的观点看,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在变更关税分类标准时要清楚表明分类标准的税目和子目,采用从价计算时要注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在制作和加工程序的标准时要明确能够授予原产地资格的制作或加工程序;
②原产地规则不能作为实现贸易政策的工具来使用;
③禁止制定有贸易扭曲、限制或者破坏性作用的规则,禁止提出不正当的过严要求;
④国内外产品不实施差别待遇,缔约国之间也不能实施差别待遇;
⑤原产地规则要有连贯性、一致性、公平性,用合理的方法管理原产地规则;
⑥原产地规则要采用肯定的标准,明确说明哪些制作和加工不授予原产地资格,据此作为肯定标准的解释;
⑦公布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
⑧引进事前评定制度,同贸易有关者如果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资料,当局要在150天之内公布原产地评定结论,这种结论原则上3年内有效,如果评定为无效,要事前通知有关者;
⑨原产地规则的变更或者制定新的原产地规则,不适用溯及的原则;
⑩原产地规则的行政行为,要服从司法、仲裁以及行政审查,审查结果可以修改或者改变原先的评定;
⑾要严守秘密,在未得到提供机密资料的个人或者政府同意前,不得任意泄露。
(3)机构、通告、审议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
①设置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监督协定的运用,同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置的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加强合作,进行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工作。协议第4条规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由各个成员方代表组成,该委员会要选出自己的主席,必要时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一次,以便向各成员方提供机会,就原产地规则运行情况以及目标的进一步实现进行协商,并完成本议及货物贸易理事会指派的其他任务。委员会要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合作,就协议有关的问题提供情况和交换意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行使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②通告。现行的原产地规则以及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要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以后的切天内向秘书处通告。修改(实质性修改而不是细节性修改)和实施新原产地规则,要在修改或实施前60天内,向秘书处通告,使有关方了解修改或实施新规则的意图。
③审议、争端处理,援用关贸总协定第22条、第23条及统一的争端解决谅解的手续。
(4)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工作。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立即开始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快调工作,要求在3年之内完成。由关贸总协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负责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工作,结果作为本协议不可分的一部分。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先决条件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用作追逐贸易目标的工具,原产地本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性影响,不得提出不正当的过严要求,或规定与某一与制作或加工无关的条件。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知的,应是条理清楚的,原产地规则应以连贯的、一致的、公正的和合理的方式加以管理,以肯定的标准为基础。
(5)特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特惠原产地规则要服从第2条对过渡时期的纪律:
①制定规则要有透明度。根据可预见性要求,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在变更关税分类标准时要清楚表明分类标准的税目和子目,采用从价计算时要注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制作和加工程序的标准要明确能够授予原产地资格的制作或加工程序;
②原产地规则要采用肯定的标准,明确哪些制作和加工不授予原产地资格。以此作为肯定标准的解释;
③公布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
④引进事前评定制度,当局要在150天之内公布原产地评定结论,这种结论原则上3年内有效;
⑤原产地规则的变更或者重新制定,不适用湖及的原则;
⑥原产地规则的行政行为,要服从司法,仲裁以及行政审查,审查结果可以修改或者改变原先的评定;
⑦要严守秘密,在未得到提供机密资料的个人或者政府同意前不得泄露机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