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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协定由12部分用条及附录1产品范围、附录2国内资助(免除削减对象的根据)、附录3国内资助(资助总量的计算)、附录4国内资助(资助同等量的计算)、附录5关于第4条第2款的特别措施、附录5的附录关于第6款及第10款规定特殊目的的关税等量的计算等6个附录组成。
农业领域的保护分为市场准人、国内支持(国内补贴等)及输出竞争(输出补贴)3个部分。
(一)市场准入
削减和废除市场准入的保护,是通过各国实施的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国境措施来降低保护水平,建立公平的、市场指向型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市场准入的具体内容如下:
关税化(把所有的进口壁垒转化为关税)。农产品贸易中存在的关税以外的国境措施(包括进口数量限制、可变进口税等),这些国境措施原则上要无例外地转化为关税。具体做法是,使用1986-1988年的平均值,根据内外价格差额计算出各个产品的关税数额,把国境措施转变为关税的形式。与转换关税相关的各国保护措施有美国的农产品输入限制、欧共体的可变进口税及香蕉输入制度等。
(二)关税减让
1.正常关税的规定
征收正常关税的农产品,如果属于已经承诺减让的农产品,按照减让的税率实施减让,如果属于尚未承诺减让的农产品,按照1986年9月1日乌拉圭回合开始时的税率征收关税。
2.关税外措施的规定
实施关税外措施的农产品,首先要把关税外措施转换成关税,计算出该农产品的关税额。
以上农产品的关税税率要在6年内平均削减36%,各个产品最低削减不低于15%。同时减让农产品关税的税率。在农产品协定规定的降低关税、削减国内补贴及输出补贴的实施,原则上要在1995-2000年的6年内完成。比工业产品降低关税要在1995-1999年的5年之内完成,延长1年。
3.市场准入的规定
农产品进口壁垒转变为关税后,有些农产品关税将会很高,并影响到农产品的进口价格,以致会减少农产品的进口或者难以进口。考虑到这种情况,在农产品进口壁垒转变为关税后还要保证一定程度的进口量,农产品协定制定了市场准入的规则:①为了保证一定程度的进口量,要维持和扩大现行的市场准入水平;②对尚无足够数量进口的农产品,规定了最低限度的准入,在实施期的第1年,进口量要占国内消费量的3%,第6年扩大到5%。
4.特殊措施
进口数量限制等的关税以外的国境措施(非关税措施)原则上都要转换为关税,由于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强烈要求,部分农产品可以采取特殊措施。如果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特殊措施(暂时不用把农产品转换为关税):
①1986-1988年的进口,不满国内消费量的3%;
②不支付输出补贴;
③没有采取有效的生产限制措施。
满足这3个条件,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从第1年的4%,扩大到第6年的8%,在6年内不实施关税化。日本的大米作为特殊措施的对象。如果发展中国家适用特殊措施,市场准入从第1年的1%扩大到第10年(最后年)的4%,韩国的大米适用这个规定。6年实施期结束后,如果继续特殊措施,必须在第6年进行交涉。
5.特别紧急措施
农产品的非关税壁垒转变为关税后,如果进口急剧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对部分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或者进口价格的降低,可以无代价的追加征收关税。
(三)国内补贴
1.国内支持是市场价格支持、直接支付以及其他补贴形式的国内保护
在农产品协定中把国内支持分为削减范围内的黄灯补贴和削减范围外的绿灯补贴,属于黄灯补贴的所有国内支持以1986-1988年的补贴为基准,换算成具体的数额作为削减基准,在6年内必须削减20%。削减范围外的绿灯补贴,如果价格支持在生产额5%以下的则不需要削减。这里的黄灯补贴和绿灯补贴把国内支持的限制通过交通信号颜色来表示。黄灯表示要引起注意,属于削减范围内的;绿灯表示可以放在削减范围外,绿灯的国内支持指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的退休、农地的转用及投资补助的机构调整方面的支持政策。
免除内资助承诺的范围
少量资助:6条4款
(1)特定产品的国内资助(不超过农产品生产总值的5%)
(2)非特定产品的国内资助(不超过农产品生产总值的5%)
根据生产调整计划给予的直接收入补贴:6条5款
(1)根据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畜产的牲畜头数)支付的补贴
(2)支付的补偿不超过基本生产85%的补贴
免除国内资助的附录:附录2
基本标准:对生产的影响和贸易扭曲作用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1)由公共基金进行的补贴,不能转嫁给消费者(2)对生产商没有价格支持的作用
政府的各类服务计划:
(1)一般服务(研究,防疫,教育,普及,检查,促进销售,社会基础建设)
(2)粮食安全保障为目的的公共储备
(3)国内粮食援助
(4)对农户的各种直接收入补贴
(a)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补贴(d)环境保护(b)收入保险计划(e)结构调整
(c)自然灾害的补贴(f)地区援助
2.削减范围之外
在农产品谈判中,美国和欧共体对共同农业政策改革过程中农户直接所得的补偿是否放入国内支持的削减范围之内,存在意见对立。欧共体主张,欧共体内的农产品支持价格降低后,对农户直接所得支付的补偿,放在削减范围之外,而美国反对。经过艰苦的交涉,最后同意在一定条件之下,可以放在削减范围之外。
(四)出口补贴
1.输出补贴
如果国内产品在输出时候的价格比国际价格高,同外国产品就没有价格竞争力,为了把输出价格压到国际价格同等程度,就要对输出农户支付输出补贴。国际价格同国内价格的差额部分就是输出补贴。
这部分输出补贴,以1986-1990年为削减期间,支出额基础为36%,补贴的输出量基础为21%,分别进行削减。
2.农业交涉
美国和欧共体之间对补贴输出削减的的数量基准问题存在对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