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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日前发布第15号部令,公布了《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办法中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开论证。
据了解,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包括:因互联技术方案而产生的争议;因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而产生的争议;因互联时限而产生的争议;因网间通信质量而产生的争议;因与互联有关的费用而产生的争议等。
根据这项办法,产生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后,电信主管部门将在7日内正式开始进行协调。协调不能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争议,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必要时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参加。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所邀专家的公开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在45日内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