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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在国内某一产业由于进口增长而受到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且需要一定时间对这一产业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实施保障措施限制进口。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是实施保障措施必须遵守的规则。
一般说来,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是由生产有关产品并受到进口不利影响的国内产业部门启动的。该产业部门要注意观察进口的流向和产业自身的情况。若它认为需要采取保障措施,而且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前提条件,就可以要求政府启动保障措施程序。
只有在经过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确认进口增长正在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后,一成员政府才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如果调查的旷日持久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一成员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应该明确,国内产业指有关产品的全体生产者,或者是那些产量总和占该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份额的生产者。因此,若只有占总产量很小份额的少数企业正在受到损害,就不能采取保障措施。
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还必须证明进口增长和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除进口增长外的其他因素(如消费者喜好的改变或通过采用高技术生产出了更好的替代产品等)同时也在对国内这一产业造成损害,则这种损害不能归咎于进口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采取保障措施。世贸组织规定,只要进口国从该发展中成员进口的产品数量占其该产品进口总量的份额不超过3%,进口国就不能对该发展中成员采取任何保障措施。
当进口国已确认存在严重损害并且采取了保障措施时,出口国政府若对此决定不满,可以向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