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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成员政府出于对本国利益的需要必须限制进口或监控进口情况时,会采用进口许可制度。对于世贸组织追求的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目标和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而言,进口许可制度可能会成为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影响。为此,世贸组织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对成员采用的进口许可制度作出了规定。制定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进口许可程序不应成为对一般来源或特定来源的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的手段。
透明度和对所有成员实行非歧视待遇是《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基本要求。《快议》要求各成员的进口许可制度既是透明的,又是可预见的。各成员应该公开足够的信息以使贸易商了解授予许可证的根据。同时还包括了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建立和修改的一些规则。
为使各成员进口许可程序的保持非歧视性,减少行政管理措施的随意性,《协议》要求各成员做到:中性实施并公平管理进口许可程序;提前公布为符合许可要求所需的一切规章和资料,并将有关副本提交世贸组织秘书处;简化许可申请表格和手续,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超过三个;许可证持有者应该与非许可证产品的进口者一样拥有获得必要外汇的机会。
进口许可程序包括自动许可程序和非自动许可程序。
自动许可程序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制度不得以对进口产品产生限制作用的方式进行。《协议》为此制定了标准,符合该标准的自动许可程序被认为不具有贸易限制效果,而且自动许可的批准时间不得超过10天。
非自动许可程序要求对进口商造成的行政负担只能限于管理其适用的措施所绝对必要的程度,并且这些程序对进口造成的限制和扭曲,不得超过预计这些措施本身将产生的限制和扭曲。
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许可程序必须刊登在一出版物上,并通知世贸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以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能够了解这些程序。
当利用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时,有关成员必须公布配额总量(价值或数量)以及配额的有效期。
分发配额时,有关成员应通知所有愿意按照配额量提供产品的其他成员。
满足了进口国法律和行政规章要求的自然人、公司或机构均应有权申领配额,且在发放许可证时不应受到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