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取消了原来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有关条件和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定,证券公司从此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为及时化解风险,证监会还可要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先决条件的取消必将诱发新一轮的增资扩股浪潮,这不仅有利于在目前的市道下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信心和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而且对于通过扩大资本规模来增强券商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而言都是极为有利的,但我们也要看到,这种促进作用是非均衡的,由于我国券商目前主要存在着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三种类型,受到不同的其他条件约束,《通知》的实行对它们可以实现的资本扩张和随之而来的综合竞争力的提高,以及将要面临的经营风险的影响都是不同的。具体而言,《通知》实施后,三类券商所将要进行的资本扩张会具有如下不同点:
●《公司法》的限制不同
三类券商都直接受到《公司法》的约束,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在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不受限制的。股东人数的限制会对依旧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券商增资扩股形成一定不利影响。
●资本扩张的实质性约束条件不同
《通知》的实行为前两类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大大“松绑",只要券商提供非证券资产剥离情况报告、由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成本控制计划,以及资本充实计划,包括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等就可以进行增资扩股,与以前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所需要满足的苛刻条件相比,其难度已大大降低。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只要券商能找到合适的投资者,则增资扩股就可顺利进行。而对于已经上市的证券公司而言,则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的有关条件,比如增发,按今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其发行前一年的净资产额,超过的,其发行完成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并不得低于发行前一年的70%。对于上市公司配股也存在类似限制,比较而言,已经上市的证券公司扩募困难得多。
●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度不同
资本规模的扩张并不必然意味着综合竞争力的提高,但当资本扩张同战略投资者的引入结合起来后,则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从近几年来我国券商的增资扩股状况来看,大中型企业集团一直都是作为战略性股东引进的重要对象,这不仅是由于后者资本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还在于它们拥有庞大的业务网络,能够为券商带来一系列丰富的项目资源和业务机会。同时,在增资扩股时,各个券商都希望广泛吸收全国各地的战略投资者以利于增大国内市场份额。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已经上市的券商由于在证交所挂牌交易,其国内知名度的提高相对较快,从而有利于它在增资扩股时吸纳国内各地资本,从而促进其国内市场份额的扩大。而那些知名度较小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责任制下的券商在扩募时更多地必然会具有更强的区域性色彩。这一方面是由它们的知名度所限,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共有101家证券公司,几乎每个省市都有几家,《通知》取消了券商扩募的先决条件后,使扩募变得较为容易,以前由于找不到合适的本地券商而被迫参股投资外地券商的情况可能不会发生,而且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各地政府有可能对辖内大中型企业集团的参股方向进行地域性限制,从而使券商难以吸引到外地战略投资者的加盟。显然,股东地域性色彩过浓不利于券商在国内市场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面临的经营风险不同
由于《通知》取消了原来关于证券公司经营业绩等方面的要求,使增资扩股变得较为容易,因此必将导致新一轮的增资扩股浪潮。对于那些治理结构合理,经营管理稳健且已具备一定竞争力的券商而言,资本规模的扩大将为其进一步向全国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而如前所述,我国现共有101家证券公司,其中的相当一部分业绩都不尽如人意,而且业务单一,基本没什么竞争力,若它们也趁此机会在各地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下迅速增资扩股,也向新的业务领域和新的地域扩张,则它们将面临相当的经营风险,一方面是由于业务领域和经营地域范围的扩展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有的经营管理层不一定能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同时,在一定时期内,全国范围内所拥有的证券专业人才也是有限的,在招不到合适的人才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公司扩张战略的实现只有降低用人标准,这无疑会加大公司经营风险。盲目扩张所导致的倒闭事件在古今中外的企业经营史上从来就不曾缺乏。而对于已经上市的证券公司而言,由于受到了更为严格的增资扩股条件的管辖,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小由于盲目扩张所带来的经营风险,而且由于作为一个股票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其经营管理层的经营决策还受到公众股东“用脚投票"机制的约束,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有利于经营管理风险的降低。因此,《通知》实行后的增资扩股中,有限责任制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制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应较大。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通知》实施后三类证券公司所面临的发展机遇是不同的,从总体上说,那些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有可能迅速进入一个高速扩张期,但同时,它们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会相应上升,这就要求在新的发展机遇到来时,公司的决策层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尽量要把增资扩股同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培养联系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发展是可持续的,而不仅仅是昙花一现。(东方证券研发总部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