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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所进行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法人治理结构有所规范,但某些难点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199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决定》发表到现在已经两年了,其实施情况怎样,最近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所进行的第九次《企业经营者对宏观经济形势与热点问题的判断》中有了一些了解和有益的启示。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所规范,但其中一些难点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如何正确处理“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合理地确定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和如何发挥他们的作用;以及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一人兼,还是分兼或分设,一直是我们需要通过实践研究解决的问题。从这次调查的结果看:
1、“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比较协调,不协调的占很少数,但也应引起重视。
这次调查结果显示,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协调很好和较好的占83.9%,一般的占14.6%,差的仅有1.5%;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87.8%、11.5%、0.7%。这就说明,经过几年来的制度创新,企业内部有关领导层面的各种关系大有改善,这就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新三会”和“老三会”关系能否协调的关键是它们各自需要职责明确,权限清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常设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党组织是思想政治领导,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机构,职代会是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机构。而在这些关系中间,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在谁手里是关键中的关键。这次调查的结果说明,一是有43.5%的公司是“新三会”掌握全部决策权,这当然是对的。二是有15.2%的公司是“新三会”负责业务决策,“老三会”负责党务决策,这可能是在我国特殊情况下公司依据自己实际的一种选择。三是还有30.9%的公司是新老三会通过协调决策,但不知它们是如何协调决策的,其中有哪些问题和经验,是值得我们注意研究的。四是4.9%的公司新老三会职责不清,导致职能弱化,这是有问题的,则应当及时按《公司法》予以规范。五是有5.5%公司由“老三会”掌握全部决策权,这显然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述情况说明,如何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的作用,在许多公司还没有完全实现。
据一些实地调查,不少股份公司存在有股东大会“空壳化”、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合理和素质不高、监事会形同虚设等现象。又据2001年8月江苏省工经联等关于吴江市工业企业改革的情况调查说明,绝大部分改制企业都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真正按公司章程运行的很少。一些企业还是穿新鞋走老路,“新三会”活动不经常、不规范,缺乏制衡,责任不清;“新三会”和经理层人员高度重合,往往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可见,在一些地方的股份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关于这次调查中在设有监事会的公司中,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如何,没有具体涉及。也据我们不完全了解,现在不少公司的监事会为何形同虚设,是因为它们的监事会主席是由董事长任命的,他们的待遇、奖惩、任免都与董事长相关,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正如有人说的,当前一些上市公司发生的虚假财务报表、不正常的关联交易、经营领导者的贪污腐化等,公司都设有监事会,可见其监督作用的效用如何。
2、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中大多数公司设有职工代表董事,但主管部门委派董事的公司比例也不少。
股份制企业的重要特色是有利于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有20.6%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有主管部门委派的董事,而不知道这些董事是行政官员还是国有资产代表,是不是经营管理方面的内行专家,但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在一些地方和公司由何单位委派董事的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
3、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所发挥,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还应逐步扩大。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董事会中可设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调查结果显示,有17.9%的公司,其中有23.9%的股份有限公司和15.9%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这些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依其排序为:提高战略决策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维护大股东利益的占5.1%,中小股东利益的占11.7%。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优化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是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会成员。他不只是代表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任何一方,而是从公司全局整体利益出发参与决策和监督。从这次企业家调查系统的调查结果看,独立董事的设置和作用与我们实地调查的情况比较,是比较多和比较好的,而现实中有些公司不只独立董事少,而且有些董事不是素质较差,就是受大股东制约,没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的就是个摆设,不起多大作用。因此,还必须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来源、任职条件、职责权限、薪酬规定等,以及逐步扩大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4、有近一半企业的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较少,而这样的交叉任职应尽量减少。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依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设又相互制衡的原则确立的。从一般理论上讲,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当分设,原则上不应当兼任。而在我国公司制改革的前几年,很多企业的董事长都兼任总经理,曾因为决策权和执行权不分而出现了不少问题,后来有关《决定》提出,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因此,这次调查正是有一半企业的党委书记是兼任董事长的,还有20%左右的兼任总经理。调查结果表明,为了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与经理层应当尽量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最好原则上不由一人兼任。要兼任的必须坚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有所进展,其他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向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发展。
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可以有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选择。从本次调查中各地区企业注册类型情况来看,其中国有企业占31.0%、有限责任公司占28.3%,股份有限公司占13.5%,其他的集体、私营、股份合作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分别占8.0%、5.1%、5.6%、8.2%。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到企业总数的41.8%。这些调查结果,一是说明公司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稳步推进,而且它们的综合经营状况与经济效益比其他企业都要好。二是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有发起方式单一、股东人数少、资本结构简单、管理方便、易于商业保密等特点,成为目前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首选形式,占到企业总数的28.3%,这样的选择是合理的,它可以为进一步向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积累经验,培养管理人才。三是启示我们,其他非公司制经济类型而有条件的企业今后除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以外,还应当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权的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因为在这次调查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全部都设立了董事会,这是正确的,而设立股东大会的有77.9%、监事会的有88.1%,有60%到90%左右的企业成立有党委会、工会和职代会。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可以不设股东大会外,还有近10%的公司未设监事会,这显然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说明这些公司还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经营者的任职和激励机制有所改善,其范围与力度有待扩大加强。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层是负责公司日常的决策管理和日常的生产行政指挥工作,他们是不是有职有权、尽心尽责地服务于企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建立健全对经营者的选聘、任用、收入、激励、约束等机制,一直是我国企业改制中不可绕过的难点问题,也是企业改制发展到今天需要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在这次企业系统调查中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1、经营者的任职方式应逐步引入市场机制,由人才市场对经营者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从这次调查的结果看,股份制企业经营者由市场双向选择的仅占4.8%,组织选拔与市场选拔相结合的占17.4%,自己创业的占24.8%,职工选举的占19.8%,其他的占3.9%,而通过组织任命的虽然比前几年有明显减少,但还占29.3%,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占到36.3%,有限责任公司占28.7%。这就说明,如何进一步通过人才市场选拔经营者,由市场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和自身价值,还需要继续研究和健全相关制度。为此,建立经营者人才市场和评价中心,乃是当务之急。
2、加强试点和总结经营者持股经验,不断建立与完善对经营者长期激励的机制。
对经营者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如果对经营者只有控制和约束机制而没有激励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就难以有效地运行。对经营者的激励有短期与长期激励的两个方面。在短期激励方面,我国不少企业已开始实行年薪制或各种形式的工资加奖金的制度,而为了使经营者的行为长期化,把自我价值的实现与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国家已允许企业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调查情况表明,当问起经营者股份相当于职工股份的情况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情况时,有74.5%和61.7%的经营者没有填写,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为83.2%和73.3%,有限责任公司为74.2%和59.5%。可见,没有填写,即可能没有实现经营者持股的公司在59%到83.29%之间,而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高出近10个百分点。应当说,对经营者持股的长期激励在近年来是有了一定的进展。
在经营者持股的公司中,其所持股份相当于职工持股的情况,最多的为4到10倍,其次是20到50倍,再次是4.9倍,4倍以下和50倍以上最少。至于多少倍比较合适,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一刀切,应视每个公司的经营实力、经济效益、未来发展规划、职工收入、当地人均收入和消费情况等综合分析而定。
在经营者持股的公司中,其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最多的比例是5~20%和20~50%之间,其次是1~5%和50~80%之间,最少的是1%以下和80%以上。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持股在5~20%和20~50%之间比股份有限公司高出六个百分点。究竟经营者持股占公司总股本多少比例合适,更是个复杂的问题,我们掌握的系统资料比较少,曾经有人提出过,一般可以占到5%,也有人说,可以占10%,其根据都是以自己所掌握情况来分析的。本次调查的结果也可以说是为我们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依据。我们的认识是,其比例过低、力度不大,不利于激励经营者的持久积极性,比例过高,力度太大,也会影响职工的积极性和企业的凝聚力。当然,更不能借经营者和职工持股,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正如有人说的,实行股票期权是有条件的,我国还没有成熟规范的经验,需要通过试点。对于需要试点实行经营者持股的企业应研究已试点企业的经验,并结合自己的情况,多方征求意见,制定比较合理的方案;已试点的企业也应不断完善提高,使其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