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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上海市有关方面出台《上海市律师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标准(暂定)》,并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和《标准》,突破了1990年2月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颁发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收费标准》,把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定为“最高不超过3000元/小时”,而现行标准为“每小时2—15元”。
推进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对于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谈及新近出台的《办法》和《标准》,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吴炜说,“因为1990年制定的收费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实早已经名存实亡,继续沿用这个标准,只能对消费群体产生误导,使律师行业裹足不前。”
我国自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据介绍,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的现行律师收费制度,已严重脱离当前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实际。首先,律师的业务收费被界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来管理,而当前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不再属于国家事业单位。
其次,现行律师收费标准是1990年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价水平制定的。而目前上海劳务市场的普通钟点工,每小时最低价格也要5元,按每小时2元—15元标准约束律师收费,显然不合理。为了规范各行其是的收费行为,今年7月1日,深圳市在国内率先实施《深圳市律师业务收费指导价格》,明确了“保底不封顶”的计时收费标准———“每小时收费不得少于500元”。
因此,上海市出台新的律师业务收费制度,就是为争议不休的律师服务“明码标价”。上海司法局负责人解释说,《上海市律师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律师在签订收费协议时,应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收费标准”,实际上规定律师收费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即在事前要主动、完全地讲明收费标准,服务过程中如有变动也要主动及时向当事人披露;事后结算费用时,应当出具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统一发票和《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这些制度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律师收费公开、透明和规范化。
是否有“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子”
11月22日上午,上海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在会上强调:“这项政策出台,从长远看并不是收钱多少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保护当事人权益,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的问题”。
但一些业内人士并不领情。他们认为,作为中介服务,价格应由供求关系决定,而在政府已从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中退出、目前各方面都在为适应WTO的游戏规则而努力的情况下,上海新出台的《办法》和《标准》,“隐约可见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子”。
“如果客户愿意支付每小时6000元的报酬,律师能不能接受客户的委托?而且,如果律师以6000元/小时的价格受理该客户的委托,结案后客户却以败诉或者其它原因对事前的价格约定反悔,这是否意味着律师事务所不但竹篮打水一场空,而且要受‘违规’处罚?”有人反问。
据介绍,在司法制度发育较早的欧美国家,律师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收费已形成了“行规”。“但是,这种价格是经市场长期实践形成的。据我所知,这些国家并没有政府标准一说。我国加入WTO后,国外一些律师服务机构必然要进入国内市场,每小时不高于3000元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否适用于它们?事实上,在美国,一些公众关注的棘手案件,每小时1000美元的收费也不罕见。”一位在美国从业五六年、持有美国律师执照的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说。
“松绑”比“明码标价”更重要
根据WTO规则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我国律师法律服务业务面临对外开放的新课题。制定新的收费政策,既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也是为了给即将进入国内市场的国外律师服务机构提供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但业内人士认为,规范收费只触及了国内律师行业潜在问题“冰山之一角”。
据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轩介绍,目前针对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收费和税收,“要占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的一半以上。”
在欧美国家,因为律师是个人或合伙开业,既不是社团法人也不是财团法人,国家仅对其开征相对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同时开征法人所得税;律师承担的费用也仅限于律师协会收取的象征性会费,因而律师收入的绝大部分归律师个人所有。但在我国,除了5%的营业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居高不下的行政管理费等。据说,这也是目前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现象的成因。
“工商登记中,合伙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被当作个体工商户对待。除了较重的税费负担,律师事务所要承担无限民事责任。”一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介绍说。而在世界上,很多律师事务所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运作,个人要承担的风险非常明确。据透露,因为政策上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存在,结果是律师服务偏于保守,也影响了律师人才队伍的成长。有专家呼吁:“在国外律师事务所进入之前,让初涉市场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健身强体,制订更切合实际的政策比制定服务价格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