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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广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决定对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进行调整。
调整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月标准为7个类别,分别为480元、430元、380元、340元、310元、290元、270元。深圳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其他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定一至二个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马上开始实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官员特别指出,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仅指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以最低工资作为工人工资的发放标准。
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不能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款;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据了解,自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来,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在不断调整。目前天津、江苏、安徽、湖南、广西、海南、上海、广东、山东9个省市先后已重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