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从10月1号起,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在一定范围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其总额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可免交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还须照章交纳。职工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中包含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可以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通知同时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时,职工所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