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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假日经济”的兴起,旅游业与人们的生活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何保证旅游业健康发展?怎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话题。广东省近日制定了《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对包括旅游市场管理在内的旅游业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旅游法,仅制定了部分有关旅行社、导游管理的单行法规。广东省旅游局局长郑通杨说,广东省是一个旅游大省,多年来,全省出入境旅游人数、国内旅游人数、旅游创汇和旅游营业总收入均居全国首位,旅游业发展中的许多问题急需地方立法加以调整规范。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投资经济旅游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为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公开经营项目、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提供与约定价格相符的服务或者商品。同时,旅游经营者不得提供有损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服务项目;不得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内或邻近周围摆摊设点。
据悉,条例对旅游者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可以了解旅游服务项目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方面的资料;可以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项目,自主选择商品,决定是否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按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和商品等。如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机构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