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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不少新规定。以下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新办法主要内容作的说明。
新办法规定,除行驶证外,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车主保管。新办法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证及军人购买自用车申请民用牌证。另外,新办法还允许开办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销售单位也可以从事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
在新出台的《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进一步缩短办牌办证时间,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明确规定在办理新车入户时,只要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如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和车辆购置税证明合法有效,车辆检验合格,机动车所有人当日就可以领取到牌证。
这项改革措施将从10月8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长春、南京、杭州、合肥、济南、长沙、西安、成都、宁波、深圳等15个城市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程序,从明年1月起在全国实施。
此外,从明年初开始,部分试点城市将逐步启用个性化机动车号牌,并将选择适当的时间在全国实行。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办理新车入户时,可以按照新的车辆号牌编码规则,自行选择英文字母和数字进行排列组合,确定自己的车辆号牌。交管部门确认该号没有重复,即可制作号牌,并通过邮寄或通知领取的方式发给机动车所有人。由于这项措施尚须逐步完善,目前初步把范围暂定为新车入户、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车辆种类为9座以下载客汽车,而对已上牌照的汽车不作变动。
同时,将进一步扩大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的车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