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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今日发出联合公告,宣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从事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本形成。
联合公告指出,上述决定是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和章程的批复》等规定,经协商决定的。
联合公告指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在2001年10月1日前已签署且尚未履行完毕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其他合同(协议),自该日起转移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2001年10月1日之前对外签定的合同(协议)及其业务规则中指明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履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今年3月30日,其成立为改革我国证券市场分散型的登记结算体制创造了条件。上述业务转移和机构注销将为提高登记结算效率、降低成本、控制风险奠定基础。此外,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系统以它具有的拓展性和前瞻性,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空间,它将有力支持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适应国际化的需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就业务转移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和章程的批复》(证监发〔2001〕27号)等规定,经三方协商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从事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
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2001年10月1日前已签署且尚未履行完毕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其他合同(协议)自该日起转移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1年10月1日之前对外签定的合同(协议)及其业务规则中指明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履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
三、上述相关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上海分公司现地址:上海市浦建路727号;邮编:200127;电子邮箱:Leilu@ssc.crs.com;联系电话:(021)58708888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