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日前就《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征求社会意见。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分13章,共153条,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等。金融企业须在不违反该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制度》规定,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制度》对于金融企业的资产减值作出了严格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减值准备。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对各项自营证券进行全面检查。自营证券所持有的各项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证券公司在采用自营证券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按自营证券类别计提跌价准备(文件全文见本报网站)。《制度》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呆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呆账损失,计提呆账准备。贷款呆账准备应根据贷款对象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贷款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银行应当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银行应当按期检查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根据贷款的可收回性,计提呆账准备。呆账准备应根据贷款对象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等,以及贷款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具体计提方法和比例由银行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文件还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财政部表示,社会各界可于本月3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联系人:狄恺、孙丽华,电话:(010)68512503、68512134,传真:(010)68516015,E-mail:slh.w@263.net,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邮编:1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