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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决定:从2001年9月1日起,撤销《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187项使用化油器的轿车及5座客车(不包括使用电喷发动机的车型)、达不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位及测试方式(I)》(GB18352.1_2001)的电喷轿车产品。
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副司长王福昌说,这是国家从1985年对汽车企业及汽车产品实施《目录》管理制以来第一次撤销其中的不合格品。今后,国家经贸委将陆续将一些不合格品从《目录》中撤销。
所谓不合格品包括:不合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汽车产品,被买卖合格证或被买卖《目录》的汽车产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