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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5)“PT北旅”公布关联交易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5日与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拥有北京长峰星桥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36.46%的股份以帐面价值(1337.93万元)转让给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转让价格为1337.93万元,2001年 9月28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此项股权转让已经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600845、900926)“PT宝信、PT宝信B”公布关于资产重组实施情况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到目前为止,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实施情况已在6月26日、7日7日、7月26日、8月7日、8月27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作了详细披露,如有新的进展,公司将及时公告。
(600618、900908)“氯碱化工、氯碱B股”公布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于2001年10月12日召开第十二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关于转让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等事项。
(600095)“哈高科”公布董事会决议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召开三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关于申请4000万元贷款的议案。
二、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通过了关于元元食品公司废业的议案。
四、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基太生物芯片开发公司向中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150万元提供信誉担保的议案(贷款期限为3年)。
董事会决定于2001年10月11日上午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等及以上有关事项。
(600173)“牡丹江”公布董、监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召开二届十一次董事会及二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名称中增加地域黑龙江省及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关于公司2001年配股预案:以2000年末总股本230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实施配股;本次配股价格拟定为每股人民币8-12元;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1年10月10日上午召开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事项。
(600070)“浙江富润”公布更正公告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中,2000年年度(调整后)的总资产419798167.84元应为415064648.24元,相应的资产负债率32.83%应为33.20%;2000年年度(调整后)股东权益239985570.34元应为235252050.74元,相应的每股净资产3.17元应为3.11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3.15元应为3.08元。
由于工作疏漏,误按上年年报数摘录。特予更正并致歉。
(600130)“波导股份”公布关于2001年中期报告的更正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8月4日公告了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摘要和全文,因工作人员疏忽,使中报中出现差错,现予以更正,详见9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
(600198)“大唐电信”公布董事会决议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31日-9月6日以通信方式召开了一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及于2001年9月5日-6日以通信方式召开了一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聘任尚维琳为公司财务总监。聘期为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9月20日。
二、同意尚维琳、周志远和陈琦伟提出不宜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的请求;同意龚双谨、田宝成、徐爱民为公司第二届董事候选人。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开会时间顺延至2001年9月22日上午召开,股权登记日及股东登记时间和开会地点不变。
(600176)“中国化建”公布董事会公告
中国化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因于1991年6月至1993年4月为其全资子公司湖南建材纸厂借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南县支行6666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而被承接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南县支行债权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于2000年7月10日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湖南建材纸厂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借款本金6666万元及利息40761946.33元,合计107421946.3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湖南建材纸厂未能在限期内付清,由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76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审理费547110元,财产保全费537620元,合计1084730元,湖南建材纸厂负担759311元,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负担325419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出(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84111000股,期限为2000年11月17日至2002年12月30日止。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4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7110元由上诉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