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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上午,在中国西部论坛主题论坛大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就西部地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发有演讲。
鹿心社说,作为国务院主管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职能部门,国土资源部正在积极推动和努力配合实施这项伟大战略。为了扎实推进西部大开发,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对西部地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西部地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强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地下水源地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前期地质勘查,加强地质环境勘查和灾害防治。
(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西部地区适度倾斜。依法执行国家支持西部开发的政策和供地目录,优先安排和保证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和青藏铁路等能源、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和西部发展必需的用地。
(三)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可以按照各省区市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开垦费。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对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 0年不变,并且可以继承、出让(租)、转让(租)、抵押。
(五)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矿产勘查费用可在开采阶段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销,优先回收。在西部地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
(六)允许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除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多种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七)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抓紧修改《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条例》,进一步完善油气矿产领域的对外合作。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八)加大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力度。西部各省区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
鹿心社最后指出,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将会有力促进西部开发和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西部大开发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国土资源部将同西部省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推进这项事业,使西部大开发不断取得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