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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于9月5日从国家环保总局了解到,国家将在各流域内实行重大水污染事故上下游通报制度,以监督和控制重大水污染事故,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这项制度要求,发生污染事故时,当地环保部门应立即会同水利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并在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24小时之内、一般污染事故发生的48小时之内,将水质、水情状况通知下游地区的环保、水利等部门。对于发生污染事故后,瞒报、漏报、没有及时通报,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
重大水污染事故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污染,影响和可能影响安全供水;水污染导致人群中毒或严重威胁人群健康;水污染导致珍稀、濒危物种受到重大影响;特殊区域水污染事故,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水生动物产卵场、重要旅游风景区等以及水污染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