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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基金管理公司的门槛高度确定:申请人实收资本在3亿元以上,且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综合类券商、人总行认可的信托投资公司等具备主要发起人资格的机构将被重点对待。
这是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日前向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一份说明中规定的。
今年5月底,证监会在《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可申请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作为发起人参与设立;申请人应当参照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的要求,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这份说明是对通知要求的细化。
说明规定: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其他机构,实收资本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自愿提交的自律备案申请均可受理。
说明还确定了分类管理、有所侧重的原则:经证监会核准设立的综合类和比照综合类管理的证券公司,人民银行总行出文确认保留并对其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持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等具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资格的机构,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和指导;对由以上机构推荐作为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发起人的机构,也应予以关注;鼓励上述以外的其他机构提交自律备案申请。
按规定,自律承诺书的内容应当体现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诚意,体现对证券交易所规则和证券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等。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督辖区内申请人遵守自律承诺书的情况,交易所则监控申请人证券投资与交易行为。
根据早先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2个月;若申请人在此期间有不遵守自律承诺的行为,证监会将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