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9月1日起缩短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的期限。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期限。自2001年9月1日起,将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各涉外收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办理申报。
二、为方便申报主体印章使用,申报主体在申报单上[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外]可以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也可以自行刻制“××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三、申报单的填写要完整、规范、不得漏项,交易编码的使用要准确地反映交易性质,交易附言表述要贴切。银行应每日将这些信息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
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的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四、国际收支申报是每个申报主体的义务,应按规定及时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咨询电话:23209193 23209801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