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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省长习近平签署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在省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在福建全省开始正式实行。
在此次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福建省政府特地规定要按照属地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将负责落实其保障金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将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将按最低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其标准的则按差额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