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全球证券市场佣金制度变革趋势
1、佣金自由化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地区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采用的都是固定佣金制,即由各国地区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来确定一个统一的佣金比率或上下浮动界限。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发展,为刺激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提高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佣金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较大变革。
1975年5月1日,美国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率先取消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佣金协商制;法国在1985年也对大额交易实行佣金协商制,并在1989年7月1日彻底取消固定佣金制,将佣金率交由会员公司与客户协商决定;1986年10月27日,英国对证券业实施了一场空前的重大变革BIGBANG,取消固定佣金制,客户可与证券经纪商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交易额度及各自的实际情况,决定按何种标准收取佣金或是否收取佣金;澳大利亚也从1984年开始实行浮动佣金制,券商可以自主决定佣金费率有最低佣金。在亚洲地区,日本于1999年10月实行了佣金自由化;泰国于2000年10月实行佣金自由化;我国的台湾地区目前规定在核定的上下限范围内自由定价;我国香港联交所董事局在2000年通过了“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证券及期货交易最低佣金制,引入佣金协商制”的决议。从全球15家最大证券市场的佣金制度来看,佣金自由化是最主要特征。
2、佣金费率根据交易额的大小区别对待。这种佣金制度已在不少国家地区采用,部分国家将其视为佣金自由化的一种过渡措施。如2000年10月1日前的新加坡,其证券交易佣金率根据交易额大小有所区分,交易额越大佣金率较低。即使在实行佣金自由化的国家(地区),大宗交易的佣金标准一般也都相对较低。
我国台湾地区是至今未实行佣金自由协商制的全球15个主要证券市场的最后一个。在2000年7月以前台湾证交所采取了一种“佣金分级累进制,规定佣金率上限,券商与客户自由协商”的佣金费率确定机制,如当每户日交易额达到1500万新台币时,其1000万新台币成交额的佣金费率不得高于1.425‰最低20元新台币,但1000~1500万的这500万新台币交易额的最高佣金费率为1.325‰。
3、佣金费率大幅下降趋势。伴随着佣金制度的变化,佣金水平也在不断降低。1975年美国佣金制度改革以后,美国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大幅下降,每股交易佣金从1975年的平均26美分下降到1980年的11.9美分,到1997年已降到平均每股5美分。
英国1986年改革佣金制度之后,平均佣金费率由0.7%下调到0.28%,其中个人投资者的平均佣金费率由1.07%降为0.28%,机构投资者的平均佣金费率由0.42%下调到0.21%。
二、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佣金变革原因
1、证券市场国际竞争的需要:以伦敦、新加坡交易所的佣金制度改革最具代表。以伦敦交易所为例。从200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科技技术尤其是通讯技术的进步,加快了资金自由流动的速度,缩短了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距离。但受当时保守落后的交易制度和会员制度等因素的限制,伦敦证交所的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心地位受到极大威胁。如1970年伦敦股票市场遥遥领先于东京而居世界第2,但到80年代初,伦敦证交所已退居第4,股票交易量只是纽约的1/15,东京的1/5,1974-1984年的交易增长率仅为纽约的50%、东京的60%。在这种情况下,英国于1986年10月采取了被誉为“金融大爆炸”的全面、彻底的大变革,“废除最低佣金制,实行佣金自由化”是主要内容之一。佣金制度变革前,伦敦证交所一直采用的是1912年形成的固定佣金制,证券经纪商根据交易额大小,按最低佣金和固定费率计价两种方式向客户收取佣金,变革后,投资者的佣金费率降幅达60%以上,实际收取的佣金仅0.25%。
从近期的亚洲地区证券市场看,一直列于东京、香港之后的新加坡,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与香港竞争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将原定于从2001年元月起放宽股票交易佣金制度,提前了3个月从2000年10月起就全面实行“佣金自由化”。其他国家,如法国、德国等,也有通过佣金协商制来提升其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的举措。
2、技术进步使交易达成更容易且成本降低:网上交易体现得最明显。现代信息技术革命大大提高了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发布的能力,成为证券交易电子化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大大提高了证券交易的效率。以交易申报为例,技术的进步使报盘由过多地依赖场内经纪转变成通过券商自助系统完成,这使交易达成更容易且成本更低。其中,证券经纪商的运营成本,包括场地租金、人工成本等也因此被大大压缩。
关于这一点,全球最近兴起的“网上交易”是最典型的代表。据统计,在1995-2000年之间,美国平均每笔网上交易佣金分别为73美元、66美元、57美元、46美元、25美元、16美元,而近期的有关信息表明,美国的网上交易正在趋向完全免费,如AMERI-TRADE于2000年4月底推出名为免费交易的网站,在取消传统服务的同时,不再收取任何交易费。在韩国,网上交易额已占据了总交易额的60%多,目前韩国网上交易佣金只是一般证券交易佣金的1/4,网上交易的低佣金又促进网上交易量猛增。
3、投资者结构的变化:大客户有区别化佣金的动力与需求。
随着西方人口结构的变化和专家理财的兴起,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为代表的大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地位和影响举足轻重,大规模的资金进出,使它们有动力也有能力在佣金费率上与经纪商讨价还价。机构投资者的这种努力和券商间的竞争成为佣金自由化或分级化的现实推动力。我国存在的“佣金折让”,境外的“佣金协商制”或“分级制”均是这一问题的体现。
4、投资者需求进一步细分的需要:投资者“自助”的程度不同。由于投资者对券商提供服务的需求不同,产生了针对不同投资者群体的“佣金定价区分机制”。如在美国,早期对网上交易持保守态度的老牌券商,认为“证券投资”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业务,其注册代表不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在代理职责上,还需要提供股票报价、传真财务报告或打电话报告客户收益、以及提供研究咨询等(还提供融资融资等服务),这种将交易、投资咨询及其他服务捆绑在一起就必然使佣金水平高居不下,这也损失了一大批投资“自助化”程度较高的客户。而这些券商近期已将原有业务进行分离、重组,以适应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于是其佣金出现了按“服务类别”的分级。
5、券商业务的多元化:佣金损失由其他业务来补的可能。实际上,过低或过高的佣金,对券商都是不利的。首先,过高的佣金会抑制市场的活跃性,券商反而无法获得“最优量”的佣金,同时不活跃的二级市场也将造成“发行困难”,进而影响券商的一级市场业务;过低的佣金,也会使券商入不敷出,可能会给投资者提供“劣质”服务。因此,当券商业务多元化后,适度降低佣金费率,可能会给券商新的机会。以美林证券为例,其收入中佣金占的比例为15-18%,因此下调佣金对其的压力并不大。
但境内券商与美林等券商的业务结构差异较大,抗“佣金下调冲击”的能力也要弱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