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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5年内,我国将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走多样化的城镇化道路。
根据“十五”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在小城镇建设方面,重点发展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城镇密集区和中心城市周边地区的小城镇,要纳入所属区域城镇体系的总体规划,发展一批卫星城镇,形成为中心城市服务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小城镇。距中心城市较远的小城镇,要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和加工基地,农业信息、技术推广和文化教育中心,带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中小城市的发展要挖掘潜力、夯实基础、提高质量、合理扩大规模、适当增加数量。东部地区要适当控制中小城市的数量增加,重点提高现有城市的质量,壮大规模,增强辐射力;中西部地区可在壮大现有城市规模和提高质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数量。优先发展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城市。
中心城市要着眼于完善功能,更好地发挥经济、金融、信息、贸易、科教和文化中心的作用,发挥在区域和省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辐射和带动作用。优先完善北京、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武汉、广州、重庆、成都、西安等具有跨省区影响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结合西部大开发,在中西部地区现有省域中心城市基础上,发展壮大新的区域性中心城市,使之成为带动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增长点。
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国家将适时调整行政区划。修订现行设市、设镇标准,实行“县改市”与“镇改市” 并存的设市模式。适度增加设市数量,严格限制新建制镇的审批,提高设市、设镇的综合效益和质量。对市县同驻一地的要调整行政区划,积极推进规模较小的市县(市市、镇镇、乡镇)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