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的税收征管办法已经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目前继续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哪些呢?7月28日,广东省税收部门涉外税征管人员与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在“税收与我”的座谈会上,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据介绍,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之后,外商投资企业仍然享有的优惠政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降低税率征收所得税政策、定期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再投资退税政策以及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其内容及税率是———
在鼓励出口方面,国家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12·5%提高到15%以上;在鼓励购买国产设备方面,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在鼓励扩大投资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即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在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方面,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所退税款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能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额大的,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缩短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