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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19日指出,我国证券律师执业水平亟待提高,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讨论对执业律师实行谈话制度和冷淡对待机制的可行性。另据司法部决定,从8月份开始,将在全国集中开展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评查活动。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高西庆在“核准制下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研讨会”上说,核准制的实施标志着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发生了改变,过去由政府管理部门承担的一些责任,今后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的中介机构来承担。但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证券律师普遍存在风险意识淡薄、专业素质不高等方面的问题,与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为:
———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受过去政府推荐和审批制度的影响,不少律师存在依赖和侥幸心理,有的被发行人牵着鼻子走,使发行人的法律风险没有充分揭示。
———缺乏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精神。核查或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则发表不恰当声明,逃避责任。
———未按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充分揭示发行人的重大问题和风险。有的采取回避态度,故意隐瞒发行人的问题和风险,不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未起到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应有作用。
———编织不恰当的法律解释。有的甚至为发行人制造虚假进行粉饰,逃避法律责任。
———缺乏足够的合作精神。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会计师没有进行充分的专业沟通,结果是发行人的风险暴露后承担连带责任。
———平时不注重业务学习。律师流动性强,疏于组织管理,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则没能及时跟踪学习,造成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不符合要求。
———不注意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对事务所或合伙人涉及诉讼、人员调动等重大情况不及时说明,律师签名存在代签现象,引致法律纠纷。
———执业素质低下。不少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存在大量语法、文字和逻辑错误。
———律师事务所之间、执业律师之间水平参差不齐。
高西庆强调,整个证券律师行业应正视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把证券律师工作做好。同时,中国证监会也正在研究加大证券律师业务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未勤勉尽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研究建立执业律师谈话制度和冷淡对待机制。所谓冷淡对待机制是指,律师事务所出现一定数量违规的,证监会将对它所出具的文件采取冷淡处理的办法。
本次研讨会是由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发行部、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共同主办。来自全国415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负责人、执业律师代表500余人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