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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在危改试点项目安置补偿中关于非成套住宅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如何进行补偿等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通知,对此进行了补充。
■非成套住宅补偿再细化
通知指出,对于原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安置:
1.超过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分套,有四居室户型的危改区可予安置四居室;没有四居室户型的危改区,可对超过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2.超过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对超过面积部分比照19号文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套安置,即超过面积为10(含)至20平方米的,增加1套一居室;超过面积20(含)至30平方米的,增加1套二居室:超过面积30 (含)至40平方米的,增加1套三居室;超过面积在40平方米 (含)以上的,再比照前述规定确定安置标准。
■成套住宅安置按照原建筑面积
通知对于危改区拆迁居民已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
其中,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不找差价;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住房困难户按照人均5平方米计算
为了解决住房困难户问题,对于安置危改区居民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其“原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照l9号文第八条规定确定居民安置标准时,“原建筑面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
2.居民按照1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购买安置房时,“原建筑面积”(即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的面积)按照其原住房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3.居民按照1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中的“原建筑面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
■公共维修基金按照房改成本价2%缴纳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21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私房所有权人就地购买的安置住房,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其公共维修基金按照届时房改成本价格的2%缴纳。
通知还提到,对于危改项目按照货币补偿的,其价格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给予补偿,具体危改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物价局批准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对于今年新启动的危改项目,该通知指出,其房改成本价格原则上按1560元/平方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