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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工商时报》10日《驰名商标不假,虚假宣传有嫌——格兰仕引火烧身》的报道,又有新闻。作为消费者的张传晓,一纸诉状将销售格兰仕空调的杭州百大商场和广东格兰仕企业(集团)公司、广东格兰仕电器有限公司告上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记者在跟踪采访中得知,法院已经将其受理并立案。消费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940元,并赔偿人民币2940元,同时要求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诉状称,2001年6月30日,原告在第一被告处选购空调。挑选过程中,原告看到被告摆放的格兰仕空调广告,一份标明“世界名牌、驰名商标”格兰仕产品系列的印刷广告的“产品性能规格部分”介绍的全部18个型号均未注明噪音这一性能。原告询问被告工作人员时,被告工作人员告诉原告格兰仕空调噪音为29分贝,并热情地拿出陈列的另一本小册子指示给原告阅读:“格兰仕空调系列产品均采用的世界尖端的高新技术包括:超静音技术29分贝,宁静非凡,比无人的30分贝音乐厅还要宁静,比安静的40分贝的图书馆更安静”。由于原告家人睡眠质量不高,选择空调时将噪音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原告看到被告格兰仕空调的噪音比海尔等其它名牌产品要低得多,便当即决定购买格兰仕KFR-35GW/A1型1.5匹分体式空调器一台。原告支付货款及安装费计2940元,被告开具了发票。
2001年7月1日,被告在原告家中安装了空调器。当晚,原告在使用空调时感觉噪声较大,翻阅随机的产品说明书时发现,说明书的第17页“性能参数表”部分列明原告新购的KFR-35GW/A1型1.5匹分体式空调器的室内机组噪音为39分贝,室外机组为49分贝。说明书所列的室内机组噪音比广告标明的指标高出10分贝,室外机组噪音高出20分贝。并且产品说明书“性能参数表”列明的6款空调器室内机组噪音最低为37分贝,高为39分贝;室外机组噪音最低为48分贝,高为52分贝。均与被告广告中标明的29分贝相差甚远。当原告就此向被告格兰仕杭州办事处工作人员提出异议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时,被告工作人员答应三日内给原告回话。但随后即杳无音信。原告无奈起诉。
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故意虚构事实,在印刷发放的商品广告中进行编造,误导消费者。这一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记者就为何受理此案采访了杭州市下城区法院立案庭郝晓萍庭长。庭长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等方式表明商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根据相关法律,原告当事人立案证据确凿,符合立案条件。
记者同时还就原告将杭州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采访了郝庭长,她认为,原告将“杭州百大”列为第一被告,主要是因为“杭百”是第二被告的产品经销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因而,原告将“杭百”列为第一被告,是没有疑义的。
法律界人士对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提供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经营者和生产者都应承担向消费者赔偿的责任。
而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下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受理此案,能使更多的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