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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近日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放开大多数原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1992年定价目录颁布时管理的141种(类)减少为13种(类)。
这是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在7月11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的。
汪洋说,对于国家明令放开的项目,均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价格,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截留定价权。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中央定价目录公布后,国家计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减少为13种(类):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国家专营的产品,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天然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电力,军品,重要交通运输,邮政基本业务,电信基本业务,专业服务等。另外,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但今后也将进一步进行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汪洋预计,在社会零售商品、农产品和生产资料购销环节中,市场调节比重超过90%。可以说,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
汪洋说,公布新的中央定价目录,标志着政府管理价格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今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很小一部分,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都由生产经营者自主确定。国家计委价格管理的重点将由定价为主转变到以“定规则,当裁判”为主上来,即在做好必要的政府定价工作的同时,把工作更多的放到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做好制定价格政策,调控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上。
汪洋透露,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改进价格管理方式,使政府定价进一步规范化,国家计委还将公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目录公布后,国家计委还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清理地方定价目录,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定价的范围,切实防止地方政府层层扩大政府定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