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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风险存在于上市公司”,这几乎已成为常识。如何排除这一隐患,监管层一直在努力,却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没有实质性的绩效。于是,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便成为监管层祭出的重要法宝。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明年6月30日前都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要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这一举措真能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大量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是单纯地引入几个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引入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体制和新的机制,是为了在上市公司中建立一种有效的财产制衡和利益激励机制,只有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独立董事制度,才能确保独立董事革命成为管治革命而不是装饰革命。
韩志国认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经验而引入的,在国外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中,美国相对比较成功。但把美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状况与我国的现实相比较,却可以看到这二者间的重大差异。也就是说,在我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重大障碍。
一、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股权革命的基础上的,股权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更加市场化。由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都非常分散,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因而上市公司的意志往往是众多股东的“合意”;由于股权全部是可以流通的,容易变现且处于此消彼长状态,因而很少有长期不变的稳定持股者;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都以利润为导向来调整持股结构,因而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社会评价机制和“用脚投票”与“用手投票”相结合的股权制衡机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中66%的股票是不流动的,53%的股票为国有股,在国有股基本处于行政支配并且没有一个既定的市场目标和盈利目标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究竟如何应对如此强大的行政力量和行政机制,确实是一个难题。
二、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经营者革命的基础上的,社会经济中存在着一个比较广泛而有效的企业家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上,独立董事大都具有企业家的素质,其选任有一个比较顺畅的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市场选择和市场竞争使得声誉机制得以形成和发挥作用,并促使独立董事能够在这些机制的约束下忠实地、谨慎地履行其职能。但在我国,统一的和有效的企业家市场并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独立董事的素质,如何有效地进行独立董事的选择,如何使独立董事在声誉机制的约束下勤勉地为上市公司服务,都将是变数很大的问题。
三、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的,由于没有监事会制度,因而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是履行二元制下的监事会的功能。而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行的是二元体制,独立董事的功能与监事会的功能有着许多交叉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是弱化监事会的功能还是强化其功能,怎样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也将面临着艰难的选择,搞得不好,公司内部的掣肘因素就会大于协调因素,形成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负面效应。
四、国外的董事会与经理层是分立的。而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中这二者是交叉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状况,不但使得独立董事的首要功能———监督和制约经理层受得很大限制,而且还会在实践中导致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尊崇演变为对公司经营者———总经理的尊崇,从而使独立董事的功能和作用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五、国外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其在董事会中具有明显的群体优势和表决权优势的基础上的。1999年,美国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就高达62%。而在我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只占三分之一以上,属于弱势群体,虽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中允许独立董事向社会公众股东征集投票代理权,但在大股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占有股权优势和人数优势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是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的。在这方面,应当考虑在上市公司中引进独立董事的同时引入累积投票制,同时限制单个股东的董事数量,以逐渐改变“一股独大”在董事会中的负面效应,以逐步形成合理的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六、国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是比较健全的,这种健全的信息制度能够保证独立董事获得及时、客观和准确的信息,从而公正地和有效地开展工作。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还都很不健全,在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机制都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保证经理层向独立董事及时提供真实而有效的信息,从而使独立董事能够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决策,也将是一个难题。
七、国外的独立董事在公司一般不领取报酬,而只领取董事津贴和会议费。由于担任大公司的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声誉,并且可以为自己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因而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还是可以保证的。但在我国,这个问题的处理却有相当难度。由于独立董事大都属于社会兼职,因此,如果上市公司提供的津贴和会议费达不到“充足利益率”的程度,那么独立董事就很难有积极性去从事责任很大的工作;反之,如果这种津贴和会议费过高,导致独立董事对其形成依赖,那就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同时,独立董事的活动经费问题也值得关注。如果独立董事一年只来上市公司两次,每次一周多时间,那就可以完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指标,但却无法保证独立董事工作的时效性;但如果独立董事每月都来上市公司,则上市公司将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这将会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
八、国外的独立董事大都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和财产实力,社会也有着一整套的董事保险体系,这使得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利时有能力承担责任,从而形成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独立董事运作机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大都由知名学者担任,他们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作的实践经验都比较欠缺,在赋予其较大权力的同时,却大都不具备赔偿损失的责任能力。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的不对称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特点。加上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还很不健全,这就使得独立董事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加薄弱,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的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也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证独立董事能客观地、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也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
韩志国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是一个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举措,但要真正完成独立董事革命,还必须有一系列配套的社会条件和市场条件。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期望独立董事制度会起多么重要的作用,既不客观,也不现实。目前整个社会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期望值太高了,应当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