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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券界引起巨大震动的“海南凯立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上周四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起被中国证券市场各方密切关注的“民告官”案终于以“民胜官”的大结局划上了一个意味深长的句号。获悉此案终了,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拨通了海南凯立公司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李江的电话,随后又对凯立公司总经理廖斌进行电话专访。在前后长达两个多小时的电话采访中,两位当事人细细评说此案内幕,令记者大开眼界。
海南凯立:法院判决直击要害
面对这来之不易的最终胜利,回首三年复杂艰辛的上市之路,处在旋涡中心的海南凯立公司总经理廖斌感慨万千:“海南凯立一案能走到今天,表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已越来越走向完善。”海南凯立公司的代理律师李江更是由衷地说:“从这场诉讼中我们无数次地感觉到,法院对中国证券市场管理制度的理解大大超出了我们的预料。”
令人感触最深的,是终审判决中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行为失当之处进行了更深入地推敲。
2000年12月8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凯立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的一审判决中,确认证监会退回凯立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恢复对凯立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今年7月5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时,不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且对中国证监会的败诉原因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当初证监会退回海南凯立预选申报材料的理由是认定该公司“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法院点评认为,海南凯立的财务资料反映的利润是否真实,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监会对已经发生的利润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发生异议,应当委托有关会计主管部门或者独立的中介机构按照“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进行审查确认。而中国证监会在未经专业部门审查确认的情况下作出退回申报材料的决定,认定事实依据不充分。
李江表示:“面对海南凯立一案如此复杂、曲折、专业性极强的情况,法院判决能如此直接击中要害,令我们颇感意外,法院对中国证券市场管理制度的理解实在超出我们的预料。”他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是在上市机构的培育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等中介机构也各有其责,证监会不应包办代替。尤其在审查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更应该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职责与作用。
此案判决的一个关键,在于法院机智地回避了对于“海南凯立利润材料真实与否”的繁琐推敲。对于凯立公司要求撤消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实”和“97%利润虚假”的认定,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就驳回了这一请求。原因不道自明:海南凯立财务会计资料是否属实,连证监会的认定都不够专业、不够严密、证据不充分,法院更不要去搀和,一切应留待专业机构去审查认定。
李江律师:证监会态度积极
也许是出于胜利者的宽容,也许是由衷的佩服,海南凯立的代理律师李江在终审判决之后,对诉讼对手中国证监会一方在整个诉讼过程所保持的积极应对的姿态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认为其上诉状、答辩都准备得相当充分。
从一审判决到中国证监会的上诉,双方争执的一个重要焦点是股票发行的预选程序问题。中国证监会在今年1月提出的上诉中,回顾了股票发行程序形成的8年历程,认为一审判决没有理解证券市场在不断成熟、发展的过程中所作出的政策调整。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发行先后形成了《1998年审核程序》和《2000年核准程序》两个程序,前者将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海南凯立作为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企业,应该适用《1998年审核程序》,经推荐报送预选申报材料,进入预选阶段的审核。而法庭一审判决依据的是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和2000年3月16日实施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如果法院判定预选程序违法,则不能按预选程序对海南凯立进行审核;如果用《2000年核准程序》,对于海南凯立这样的“1997年指标企业”,则无法适用。即便可以,海南凯立也只能退回到原起点,与目前所有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样,寻找主承销商,开始一年的辅导期,并完成其他相应条件。所以,证监会强调,一审法院让其恢复对海南凯立的审核是“不切实际,无法执行”。
对此,海南凯立一方在答辩中反驳道:国务院在有关规定中已经就“1997年指标企业”如何进入《2000年核准程序》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并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规定,“一年辅导期”不适用于100多家“1997年指标企业”。
中国证监会强调,自己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法规制订股票发行程序,并作出解释。
关于预选程序的重要细节再次表明,海南凯立一案是中国证券市场不断规范、发展的产物,是股票发行的新旧制度交替中所产生的一个颇具典型意义的特殊案例。
海南凯立为何走上诉讼之路
在新中国的证券发展史上,海南凯立案是企业因为上市受阻而将主管部门告上法庭的“第一案”。作为一家以上市融资为目标的地方企业,如何会走上如此极端的诉讼之路?凯立公司总经理廖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次披露:是在街上偶然得到的一纸法制宣传材料让公司动了打官司的心。
据廖斌介绍,1998年海南凯立按照证监会要求递交了预选申报材料后,整整一年多没有得到任何消息。后来,从国务院办公厅通过海南省转发下来的一份文件中突然得知,中国证监会已经对其作出了“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认定,顿感惊讶。公司曾经尝试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但均遭拒绝。正是在这个时候,国家大张旗鼓地宣传新的《行政诉讼法》,公司的几位领导有一次偶然在海南街头被人塞上几份宣传资料,廖斌至今还清楚地记得:“是一张用黄色的纸张印刷的《行政诉讼法》宣传材料。”正是这次街头偶遇拉开了公司曲折、艰辛的诉讼之路。
廖斌说:“刚开始,差点官司也没处可打。”据了解,2000年2月21日,海南凯立第一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该院未予受理。随后,海南凯立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7月17日,海南凯立以撤销上诉为前提,再次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起诉。8月16日,该院通知受理了此案。他表示,企业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选择了这条路。
告了证监会还能上市吗?
对于海南凯立一案,网上众说纷纭。不过一位网民的话很有代表性地道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观点:“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不过凯立今后别想上市了。”
得罪了证监会,海南凯立还能上市吗?
对此,公司的代理律师李江字斟句酌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我个人认为与证监会的官司不应该影响海南凯立的上市问题,公司能否上市应主要取决于其上市资料的准备情况。综合诉讼推进过程中的诸多因素:我所接触到的海南凯立提供的财务资料、现有的上市程序等,我对海南凯立的上市前景比较乐观。”
但是,对于以高速公路建设为主营业务的海南凯立来说,上市融资受挫也使整个公路建设陷于停顿。全长172公里的海南中部高速公路静态投资54亿元,一期工程长28公里。公司原本想在这条高速公路的建设中创出一条“业主负责制”的新路,即业主先行投资,建成一段之后交付给政府,由政府从“海南基础设施基金”中给予补偿,业主再利用补偿资金修筑下一段,如此循环,不需要在公路上设卡收费就可以迅速收回投资。但是,上市一旦遭挫,则全盘计划落空,先期投入的近8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的路基建设等也毁坏殆尽。主营业务如此遭受重创,海南凯立还能达到上市要求吗?
公司总经理廖斌表示,凯立原来的业绩很好,近几年的诉讼对公司主营业务——高速公路的建设影响很大。但是除了高速公路以外,公司还有26000平方米营业面积的商业城、一家三星级酒店等其他业务。下一步公司会仔细考虑未来的发展规划,争取符合上市条件。
令人欣喜的是,海南凯立一方对周小川入主中国证监会以来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制化、规范化的举动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寄予极大期望,希望在证券市场不断完善发展的背景下,能给企业上市创造越来越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