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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通知规定,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向税务登记部门提供有关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银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和资料,税务登记部门审核考察后,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及时将企业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消息传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部门。
通知要求,认定部门应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经营场地等证件、资料和本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通知指出,认定部门应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和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给发票发售部门。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不得超过25份,并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通知还规定,申请认定的商贸企业规模较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较多,应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相关消息传给区县级税务机关认定部门。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调整后,由认定部门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给发票发售部门。对已认定的商贸企业如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不能满足需要,企业可向发票发售部门提出申请,发票发售部门将申请传给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已领购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有无真实货物交易的经营情况核实,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认定部门。认定部门根据反馈结果调整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和限额,及时将相关资料传给发票发售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