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999年11月美国众参两院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12日该法案正式签署生效,从而废除了1933年美国颁布的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美国的金融业经历了一个从混业到分业,再走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处于一个长期的稳定发展时期,对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所从事的证券业务基本没有限制,银行业和证券业是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直至1929年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爆发,美国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市场崩溃,使得当时未实行分业管理的数千家银行都受到牵连。为了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保障存款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美国政府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立的金融格局。
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信息化、电子化、证券化的发展,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实行金融自由化改革,放松管制,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美国商业银行不仅面对来自各国金融机构全能银行的竞争,而且其传统的资金信贷市场也由于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的不断完善而受到巨大的冲击。为了提高本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美国政府不得不逐步放松了对银行从事证券、保险、信托等业的限制。1977年,美国放宽了对《证券法》的解释,商业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开始从事证券经纪业务。1978年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承购不超过营业收入10%的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1980年,美国通过《放松管制法》,冲击了30年代以来严格而僵化的银行体制,分业制由此开始逐步走向瓦解。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银行界为了摆脱自身的困境,发出了呼吁废除或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浪潮,使得放松管制的思想为社会公众所接受。1990年美联储准许J·P·摩根银行公司经销企业股票。1994年11月,通货监理署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经营任何“附属于银行业务或在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1996年12月20日,联署决定将商业银行经营股票债券所得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可占比例有20%提高到25%。1998年4月,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成为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全方位金融业务于一体的全球最大的“金融超级市场”,使得一条龙购买理念尝试成功。1999年11月,美国国会终于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正式明确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制度安排。
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趋势是外部金融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使得金融创新工具层出不穷,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不断整合,推动了银行业从分业走向混业的转变;另一方面,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美国金融业已拥有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高度的电子信息技术化水平以及较强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从而为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继世界金融巨头如英国、日本、美国等相继加入混业经营的行列之后,国际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成为必然,这也给我国金融业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状况带来了一定层次的思考。笔者认为,混业经营固然具有高效率、低风险等优点,但其必须具备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银行内部控制风险机制还不完善以及金融监管能力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业与证券、保险业之间风险互相渗透和传递扩大,实行分业经营模式是目前金融当局的现实选择。但从长期来看,为了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以及加入WTO后提高国内竞争力的需要,混业经营将成为我国金融业的必然趋势。(华东师范大学金融系 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