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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 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长期在海南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蒙超东有期徒刑4年,并罚款2万元人民币;另一名同案被告吴先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罚款4万元人民币。
该案审判长、琼山市人民法院法官曾小凡介绍说,这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首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个批复自今年4月18日起施行。
事件 传销,在“重灾区”定罪
春节过后,大批传销人员集聚海南省,最高峰时达到5万余人,而被称为传销“重灾区”的琼山市就拥有2万多人的促销队伍。蒙超东和吴先锋只是其中并不起眼的两个人。
蒙超东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1999年12月经朋友介绍来到海南,本想以开车谋生,一次偶然的机会被朋友拉去“听课”,很快就成了朋友的“下线”。蒙超东和他的朋友们至今仍然一致认为:他们所做的是“加盟连锁”事业。
他们“加盟连锁”的主要内容是购买一台实际价值只有八九百元而售价却高达3900元的摇摆机。蒙超东的收益来自:发展一个下线他可以拿到700元回扣,他的上线可以拿到350元。
购买一台摇摆机后,蒙超东就成了这个体系中最初的一级:员级。凭借他的悟性,很快他就成为拥有10个下线的“初级”,而另一个同案吴先锋的加盟,则让蒙超东更加迅速地升到了“中级”。
那时吴先锋还是“初级”。2000年年底,海南省加大力度打击非法传销,吴先锋所加盟的传销体系出了问题,于是吴便带领着30个下线“投靠”到蒙超东这边。到2001年3月,两人共发展下线传销人员136人,收取下线加盟费人民币40万余元,蒙超东非法获利1万余元,吴先锋非法获利2万余元。
不久,海南省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的联合行动,抓获了传销组织头目287人,蒙超东和吴先锋便在其中,他们成为法院开庭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传销案。
质疑 多少金额算“情节严重”
根据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蒙超东和吴先锋的律师表示,目前我们缺少对于“非法经营所获金额”和“非法获利的金额”的具体司法解释。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究竟多少金额算是“情节严重”。如果按照蒙超东非法获利1万元、吴先锋非法获利2万元认定,他们的大批下线是否也有相应的罪名?
背景 小心传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醒,近来非法传销活动又出现新动向,各地一些违法分子铤而走险,变换花样,顶风作案,变单纯商品传销为以“老鼠会”形式为主的非法融资行为。
有关人士指出,当前非法传销活动已与其它非法活动紧密交织,与过去的传销活动相比,其手段更为恶劣,隐蔽性更强,欺骗性更大,社会危害也更为严重。
日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会同公安部门,查获青岛金华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在沪涉嫌非法传销保健食品“喜多安”。金华海公司的花招是对外宣称自己正进行资产重组,将在中国证券二板市场作为第一批创业股上市,每股收益0.66元。现对外发行一部分期股,上市后可直接流通。其在传销过程中,以购买该公司生产的“喜多安”10瓶(500元/瓶)为一单位,可配售金华海公司期股2000股(每股人民币2元),并发给该公司的期股认购凭证。
购买产品必须通过该公司推荐人介绍,货款及购买股票款由购买者缴入薛军(据称是青岛金华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的私人账户。作为推荐人可获奖金100元/瓶和代理费80元/瓶。累计销售300瓶的奖国内旅游一次,销售1000瓶奖境外旅游一次,销售3000瓶奖励轿车一辆,销售5000瓶可奖励住房一套。金华海公司的行为不仅涉嫌变相传销,而且涉嫌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前不久,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北京大雅堂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传销案。现已查明,北京大雅堂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根本不具备上市的条件下,采用配送原始股权证销售产品的方式从事变相传销活动。
其具体做法是:经公司营销人员介绍,购买者以660元购买大雅堂经销的广东索奇生物工程公司生产的“MT”金属硫蛋白饮品一份,即可获得大雅堂公司配送的“原始股权证”一张。
大雅堂公司宣称,公司上市后,凭每张股权证可购买原始股票50股。购买一份产品,就可成为该公司营销人员,营销人员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可获得他人购货款30%的业绩奖。利用这种形式,仅13天时间,该公司就发展营销人员109人,销售“MT”金属硫蛋白饮品317份,销货款208397元。
观点 有探究价值的非法经营罪
在最近《三联生活周刊》记者就此问题对刑法学博士、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汉军进行的采访中,他对此进行了解释,但同时也表示了一些困惑:这可能是一条新的“口袋罪”。过去在老《刑法》中,有一些罪名大而笼统,什么都能包括在里面,就像一个大口袋,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比如说投机倒把罪,工商部门在不同的时间段里不断会有新的解释。上次的传销热是在1998年,当时工商部门是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出发,以“非法经营”的名义将其取缔;而如果是从定罪的角度,那时叫做“诈骗”。从“诈骗”到“非法经营罪”,是国家法律对社会秩序的越来越严格的规定。而且,从司法操作上,“非法经营罪”的定罪也相对简单一些。
刑法的原理中有一条是“要件清晰”,是指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的一些要素,比如行为人的思想、行为、状态,有多少行为可以构成犯罪,这些必须是很清晰的。就传销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要件来看,从客观上是达到了,比如说传销属于国家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但是作为罪名来讲,还是有探究价值的,需要结合经济法规或国家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参考。这就好像一个填空题,给了上下文,而中间部分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