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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鲜茧收购在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下,国家将允许具有条件的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经营单位收购鲜茧。
这是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
《意见》中说,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逐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负责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经营单位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与农民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收购鲜茧。
在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的同时,《意见》也规定了有关部门要对收购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名单(包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意见》强调,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违者一律予以取缔。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将取消其收购资格。
另据了解,国家还将适当放宽蚕茧价格管理,逐步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制。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茧丝市场,保持茧丝价格的基本稳定。从2001年起,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行省级政府定价或省级政府指导价。国家不再统一规定厂丝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