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副司长陈丽洁日前在京表示,修改《公司法》已是势在必行,在修改过程中要注意加入健全完善公司重组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尽快研究建立我国的股票期权制度等内容。
她指出,市场主体法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及时修改。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为规范本国企业(公司)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都根据本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修改公司法,以促进本国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公司法》的一些不足之处已显现出来,亟须适应形势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她认为修改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健全完善公司重组制度。我国“十五”计划纲要中要求优化企业组织结构,“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急需尽快补充。
———加强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监督。我国存在公司内部人控制及“黑箱”操作现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时有发生。在《公司法》修改中,应增加有关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和加大对公司的监督、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等方面的内容。
———尽快研究建立我国的股票期权制度。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关于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出售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对这些人员给予股票期权的规定,对于企业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为提高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培育企业的持久竞争力,我国也应尽快研究、适时建立规范有效的股票期权制度。
———提高公司决策系统的效率。我国《公司法》修改中,也应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治理有效灵活为宗旨,合理调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的职权,科学简化决策程序。
此外,对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电子通知、电子签名、电子表决等的法律效力问题应尽快加紧研究,并制定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