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6月9日发布2001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2000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开始征收反倾销税。
去年,中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此后各利害关系方向有关调查部门提交了补充材料。经过进一步调查分析,外经贸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最终裁定存在产业实质损害,并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与进口倾销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