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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6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和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烟草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长期以来,国家对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实行统一管理、专卖专营,并制定了“寓禁于征”的高税政策。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走私贩私、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严重冲击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巨大损失,同时也侵害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有效打击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整顿、规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6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烟草专卖局等五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及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数额的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规定》将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准运证”等烟草专卖许可证件,非法从事卷烟及其他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运输,或以出卖为目的购买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同时对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界定。关于烟草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规定》指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非法运输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为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的,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法册商标的商品罪‘情节严重’。”
《规定》的出台,为天津市严惩烟草违法犯罪行为铸就了一柄利剑,必将对烟草市场的管理工作起到积极而持久的作用。(图为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武恒业在会中介绍有关情况)(记者缪志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