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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退市办法修订了相关规定
增加长期停牌及停牌期间的披露规定
规定了重大事件分阶段披露
扩大了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
明确了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披露要求
对于亏损公司特别处理的撤销,要求主营正常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利润为正数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同时公布《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新规则自今日起正式实施。
经比较,上证所新规则主要修订和增加了以下几项内容:
一、配合退市规定,修改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条款。本次修改,与证监会新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内容相衔接。第十章中对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的程序、信息披露、宽限期的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与程序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时点及披露次数。
二、增加了长期停牌及停牌期间的披露规定。第八章中增加了长期停牌的规定。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一次性停牌不超过30天,连续长期停牌累计达到90天且公司未申请复牌的,其股票参照PT股票交易方式。不确定因素消除的,可以恢复正常交易。在长期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每两周公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而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停牌直至公司改正为止。
三、规定了重大事件分阶段披露。将原在第七章中关于重大收购与出售资产的分阶段披露事项,现放在第四章基本原则中,并扩大了分阶段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范围,更强化了重大事件披露的监管。
四、扩大了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第七章除对关联交易作出界定以外,还对应予以披露的关联交易的事项作了列举式规定,对关联交易涉及对方付款给上市公司的情形,增加了对方财务状况的披露;另外还增加了关联交易实施完毕的披露。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关联交易的披露监管。
五、其他有关修改内容有:为防止极少数董事的规避行为,完善了董事、监事承诺与备案制度。无论公司的董事、监事承诺与否,所有董事、监事有义务履行《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应承诺的事项;增加了发行人在上市前的信息披露范围,发行人除必须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上市公告书》外,要在指定网站刊登《公司章程》;收购出售资产的披露增加了对交易本身所带来的收益的披露标准,增加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披露事项;明确了对董事承诺、股东承诺、公司承诺的披露与监管;例行停牌有所减少,主要是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布日一般不停牌,除非决议否决、变更或增加议案;增加了特别处理的其他情形;对于亏损公司特别处理的撤销规定较以前严格,要求主营正常,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利润为正数;对于公开谴责,还增加了在网站上公开谴责的方式。
深交所新规则主要修订和增加的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配合退市办法,修订了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上市规则》中需要衔接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将原PT公司恢复上市需ST一年的规定改为PT公司恢复上市即可恢复正常交易。
二、根据财政部于近期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相应修改了《上市规则》的有关内容,同时修改了“关联交易”的定义,使其与会计准则的定义保持一致。
三、增加了重组停牌的有关规定。为避免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因无法确保消息保密而导致其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增加了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可申请其股票停牌的规定。
四、拓展了按时点披露的适用范围。原规则中仅要求收购、出售资产事项须进行分时点披露,本次修订本中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均提出了必须按时点披露的要求。
五、明确了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披露要求。鉴于近期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逐渐增多,为此在规则中对该等事项应报送的材料和须披露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职责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