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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于5月23日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浙江省将全面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这项制度,劳动者工资的多少不再由“老板”说了算,而必须由“企业代表”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双方平等协商后确定。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庄小木处长23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经向全省各市、县及省级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推行这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据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按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庄处长表示,这项制度将在浙江全省所有企业推广,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
庄处长介绍说,在此之前,浙江省余杭、余姚等地已先行一步,在本地企业尤其是改制的企业中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庄处长表示,该厅即将召开全省大会,系统总结余杭、余姚等地试点经验,明确提出在全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求。
据了解,以前政府有关部门对工资福利等有关内容的管理大多局限于国有、集体企业,随着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原国有、集体企业也先后进行改制,非公企业已占全省经济总量的半数以上,非公企业中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逐渐成为热门话题,也成为政府有关部门面临的新课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万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