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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以往相比,该《办法》使购房者新增六项权利。
需要指明的是,在6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受新的《办法》约束。
1、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因为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未作为合同条款或附件,购房者就不能以此作为诉请退房或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2、购房者有权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对此,过去的法规仅规定共用部位是共有产权,而对公共配套设施,则没有明确规定。
3、购房者有权要求在合同中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4、购房者在订立合同前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明示将受到1万-3万元的处罚。
5、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否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付的房屋就应与样板房完全一致。在实际买房过程中,还应约定如两者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6、购房者有权要求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以免发生矛盾或争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相互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