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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裕兴今晚再次致函本报,引用相关法律对方正科技董事会拒绝接受裕兴推荐的董事人选一事提出强烈抗议。
昨天,北京裕兴及其联合举牌方正科技的盟友曾发表声明,对推荐董事人选遭拒绝一事对方正科技现任董事会表示了初步的不满。
今晚裕兴方面给本报的函更是措辞刚烈。北京裕兴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提出增补推荐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提案的股东具有提供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材料的义务;根据《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因此,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应由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搜集。
北京裕兴进一步指出,作为方正科技的大股东,裕兴及其联合举牌企业愿意对方正科技董事会提供帮助和支持,在5月11日提供了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简历后,又于5月16日日向方正科技董事会提供了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并特别提出如方正科技董事会认为裕兴方面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则请方正科技董事会提供现任董事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或指明何种材料方具有充分证明效力,以备裕兴方面参照办理。上述行为均是对方正科技董事会的积极协助,是以方正科技的利益和广大方正科技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的。但是,方正科技董事会认为裕兴方面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也不提供方正科技现任董事、监事或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并拒不说明何种证明材料才具有证明效力。
北京裕兴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因此,方正科技董事会不尽力搜集裕兴方面增补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而要求裕兴方面提供此类材料,已属严重失职。《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同时规定,当董事自身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因此,方正科技董事会不尽力搜集裕兴方面增补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并武断地认定裕兴方面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这种行为是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违反,是对董事会职权的滥用和对股东权益的侵犯。
北京裕兴再次表示,对方正科技董事会作出此种行为的真实动机和意图表示怀疑,对广大方正科技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表示担忧。
事实上,遭到拒绝的不仅是裕兴方面。5月19日,方正科技董事会发布公告,认为裕兴与北大方正提出的董监事候选人均缺乏有效的书面证明来证明其任职资格,董事会将在获得“有效书面证明"基础上进一步审查上述候选人资格。为此公司决定延期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将本应于2001年5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推迟至2001年6月28日举行,股东大会登记日推迟至2001年6月23日。而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不变,仍为5月16日。此前,据裕兴集团总裁祝维沙介绍,裕兴方面推荐的董事人选有6名;北大方正方面推荐的董事人选有14名,最后要在股东大会上产生9名董事。
北大方正方面对推荐的董事人选遭拒绝一事至今保持沉默,这一点与裕兴方面的明朗态度形成鲜明对比,同时引人深思:北大方正与方正科技现任董事会之间到底处于一种什么关系?在目前这种微妙的“三角关系”中,将一份什么样的董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方正科技股东大会审议,是此次举牌事件中方正科技现任董事会、方正集团及北京裕兴方面“争夺”的焦点。无论如何,“盖子”总要掀开,裕兴举牌方正科技的最终结果要等到6月28日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