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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今天发布公告,对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审核,冰熊股份存在未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公布预亏公告;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以前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不实行为等问题。
据介绍,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1日作出(2000)眉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冰熊股份公司在判决书下达10日内支付货款11149593.42元及利息。公司表示接受并服从上述判决。上证所认为,上述事项已经构成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另外,冰熊股份公司2000年年报显示,由于费用挂帐、会计处理不当等会计差错,公司2000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减55455423.27元。上证所据此认为公司以前信息披露有重大不实行为。
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