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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指出,国企对股份公司的出资交易是否公平暂且不论,比交易公平更为迫切的问题是:在现有法律下,这些交易给股份公司带来哪些法律风险?国企发起人和股份公司是否对公众充分披露了法律风险?第一,非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条80),债务人可以拒绝对债权受让人清偿债务。但是,从发行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我们无从得知:国企发起人向股份公司转让债权之前是否一一向债务人发出了通知。第二,非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发生有效的债务转移(合同法,条84)。当国企发起人将如此之多的债务转移到股份公司的时候,没有任何材料表明:债务转移一一得到债权人事先同意。第三,如果没有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受让人披露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抵押物转让无效。转让抵押物之所得,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债
务或者交公证机关保管(担保法,条49)。但是,从申报材料中,看不出来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得到了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