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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核准制的主要特征之一,新股定价市场化一直备受市场关注。为进一步促进新股发行方式市场化,充分发挥股票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此举意味着市场企盼的上网竞价的“规矩”即将出台。
新股发行的上网竞价发行方式曾于1994年6月至1995年1月间,在哈岁宝、青海三普、厦华电子和琼金盘等4家公司进行过试点。由于当时竞价时只设底价还不设价格上限,加之市场环境欠佳,试点结果很不理想。1995年2月以后,新股发行再未采用此种方式。
据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发布的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在方案设计中,吸取了过去试点的经验教训,进行了必要的技术安排。在提出初稿后,证监会又组织8家证券公司、4家基金管理公司及2个交易所进行了讨论,然后根据意见和建议进行补充修改后形成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上网竞价发行的定义,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新股的唯一卖方,以发行人宣布的发行底价为最低价格,以新股实际发行量为总的卖出数,由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竞价委托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并发行股票。
对于上网竞价的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申报认购价格以每0.1元为一个价格价位,每个股票申购帐户的申购量不得低于1000股,不得高于公开发行量的1‰,且只能以一个价格申购委托一次,并须按所申报的价格和认购数量预先足额交纳认购款。当有效申购量等于发行量时,按发行底价发行;少于发行量时,按发行底价发行,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申购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发行价格。
征求意见稿建议发行量较小的股票,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不使用此发行方式。至于如何界定“较小”的发行量,意见稿给出了1亿股以下、8000万股以下以及5000万股以下三个选择,待收到反馈意见后最终确定。
该征求意见稿要求采用竞价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提出备选项目以及募集资金不足时的处理办法,并充分披露信息。这样一方面可促使发行人谨慎选用竞价发行方式,另一方面也为募集资金的超出与不足作了必要的安排,以保护投资人利益。
上网竞价最终发行价格的确定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选择申购倍率改进法、基准价格法和完全竞价法来进行。
吸取以往试点的经验教训,在申购倍率改进法中,剔除了部分最高申购价位的申购,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过度投机和盲目报价,引导理性投资;在基准价格法中,让每一个申购者均参与定价,进而使得发行价格充分体现所有投资者的集体意愿,同时也可以有效遏制投资者操纵新股发行价格的行为;完全竞价法虽有使得发行价格过高、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可能,但其作为完全市场的典型方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