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盐产品经上海转运的,应当在盐产品到达上海十二小时前,向市盐务管理局申报并接受监管;经上海中转、调运、储存的外省市盐产品,不得在上海销售。这是五月九日公布的《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即将施行的《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针对上海盐业市场的新情况,依据国家法规进行细化,完善和提高了盐政执法的可操作性。(励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