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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条件较之配股和增发更严格,门槛也更高
上海4月28日消息 上市公司融资不再只靠发股票了,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以及三个配套文件。
《实施办法》全文分九大部分,共五十九条。《实施办法》规定,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人民币标价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适用该办法及相关文件。这意味着今后原则上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指出,目前的指导思想是“扶优”,即扶持业绩优异、成长性强、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该《实施办法》作了特别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除此之外,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有担保,并相应规定了发行担保人的条件及担保的形式和范围,同时,要求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时有足够现金支付债务的计划安排。《实施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并且强调律师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要求
发行人律师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方案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等方面进行核查验证,要求充分反映和披露对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的意见。
今日出台的《实施办法》主要呈现出四大特点。首先,《实施办法》体现了核准制的要求,办法中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其次,该《实施办法》增强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股等相关活动作了详尽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实际操作。第三,《实施办法》要求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十二个方面。同时,《实施办法》对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情形也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较之配股和增发更严格,门槛也更高。此外,《实施办法》还体现了市场化和金融创新的原则。
有关专家指出,《实施办法》的正式出台是我国证券市场深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的资本市场,在进一步推进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历史进程中,必然要求逐步丰富市场品种,以实现投资者选择多样化和公司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而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正顺应了这一要求。这意味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经历了三年多的试点,将成为一个常规的公司融资和投资者选择的证券品种。